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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沪银监通[2010]170号
【颁布时间】 2010-08-04
【实施时间】 2010-08-0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9690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4页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关于印发阎庆民局长在2010年在沪外资银行负责人会议上讲话的通知

[接上页]
第二,加强土地储备贷款管理,确保土地储备贷款安全。外资银行参与的土地储备贷款总量不大,涉及银行不多。相关行要根据政府信用和财政收支状况,区别对待,在重新评估基础上,做出必要的授信额度调整。要严格把握好土地抵押率,防止过度授信,现阶段原则上应大幅压低抵押率;要密切跟踪贷款流向,与地块挂钩,监控贷款投向及土地最终用途,确保贷款不被挪用,确保土地拍卖或协议转让收入优先偿还贷款。
  第三,积极借鉴国际上类似的融资经验。据了解,有的国家如日本、德国等存在类似融资平台的政府融资渠道,希望各行能通过母行了解这方面的做法,向我们多提供有价值的信息,向政府部门提供参考建议,完善融资平台贷款的风险管理。
  (三)把握好房地产调控政策,严控房地产贷款风险。虽然上海外资法人银行房地产贷款占比不到20 % ,但由于房地产行业整体风险不断积聚,开发商营运能力明显下降,拿地成本较高,未来将面临更大的偿还压力和抵押物贬值风险,房地产信贷风险由隐性转向显性的可能加大。
  在下半年,各外资银行要坚定不移地严格执行各项房地产调控政策,切实有效防范和控制房地产贷款风险。
  第一,严控房地产开发贷款风险。首先,要根据国务院要求,对存在土地闲置及炒地行为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发放新开发项目贷款。其次,要采取提高抵押品标准、控制贷款成数等措施,降低房地产开发贷款风险。一律要求以在建工程为抵押;根据开发商资本充足状况和自有资金状况,动态控制贷款成数,贷款总额不得超过在建工程的5 成。三是,对住房销售回笼资金要实行封闭管理,根据销售进度按比例归还开发贷款,对到期难以归还的开发贷款一律不得再给予展期。四是,协助国资委做好非房地产核心主业的央企退出房地产领域的工作,原则上要尽快停止相关企业房地产项目的新增授信,并对已授信的要进行保全。
  第二,严格执行个人住房贷款政策。要严格执行《关于规范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中二套房认定标准通知》的相关政策,个人住房贷款“认房认贷认调查”,严格执行首付比例及房贷利率规定。二套及以上房贷首付款比例还要根据投资、投机等风险性质判断,实行更高的首付比例。贷款利率要严格按风险定价,确保覆盖风险和潜在损失。下半年的关键任务是对这些要求不打折扣地执行,我局下半年的现场检查工作将会对此给予重点关注。第三,深入开展房地产贷款及相关行业的压力测试工作。各外资银行要密切跟踪房地产贷款质量的迁徙情况,根据市场发展和信贷风险变化趋势,重新定义重度压力情景的房价下跌幅度(可调整为房价下跌5 叫,或仅对房价波动开展压力测试),并及时将有关压力测试结果和风险防控进展上报我局。同时要对与房地产业关联度较高的钢铁、水泥、建材、汽车、家电、家具等行业的贷款敞口结合风险变化做压力测试。
  (四)把握好案件防控长效机制建设,严防案件风险。
  截至6月末,上海银行业金融机构取得案件“零发生”的可喜成绩。下半年,随着宏观调控的深入,整体信贷供给会进一步紧张,加之社会不法分子活动猖撅,案件防控形势依然严峻。为此,要重点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第一,明确职责,进一步提高操作风险和欺诈风险管理能力。各外资银行要进一步加强组织保障,落实工作责任,确保案件防控责任到位、责任到人。要将案件防控与提高操作风险和欺诈风险管理有机结合起来,从已经发生的案件中吸取经验教训,充分认识中国市场本土化的风险特点,努力探索适合自己的风险管理方法,不断提高操作风险和欺诈风险管理能力。
  第二,集中力量做好对重点领域、重点部位和重点人员的监控和防范。一是关注重点业务领域风险,严防违规放贷情况的出现。二是要落实好岗位轮换、实时对账以及加大重点部位的审计频率等监管要求。三是要切实加强易发案件的重点岗位和重点人员的监督管理。四是处于关停并转阶段的外资银行应严格控制操作风险,避免清算或合并过程中的操作风险。
  第三,建立案件风险排查和整改的长效机制。各外资银行应继续落实好案件风险防控长效机制建设的有关要求,切实提高风险排查的针对性和有效性,要根据业务特点有计划开展对基层网点的现场检查。要深挖排查问题产生的根源,持续完善内控制度,彻底消除案件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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