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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四川省政府
【发文字号】 川办函[2010]144号
【颁布时间】 2010-07-31
【实施时间】 2010-07-3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9692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医药卫生体制五项重点改革2010年度主要工作安排的通知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
  《四川省医药卫生体制五项重点改革2010年度主要工作安排》已经省政府第5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四川省医药卫生体制五项重点改革2010年度主要工作安排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9〕6号)、《国务院关于印发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09-2011年)的通知》(国发〔2009〕12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医药卫生体制五项重点改革2010年度主要工作安排的通知》(国办函〔2010〕67号)和《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川委发〔2009〕21号)精神,紧紧围绕“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突出惠民措施,提高服务水平,增强改革实效,扎实推进医药卫生体制五项重点改革,为全面完成三年既定目标任务奠定基础。现提出全省医药卫生体制五项重点改革2010年度主要工作安排。
  
  一、工作任务
  (一)加快推进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建设。
  1.巩固扩大基本医疗保障覆盖面。主要工作目标:
  (1)扩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镇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镇居民医保)覆盖面,参保人数达到1995万人。其中:城镇职工参保人数达到1039万人,覆盖率达92%以上;城镇居民参保人数达到956万人,覆盖面达87%以上。继续做好城镇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从业人员、灵活就业人员和农民工参保工作,新入学大学生全部纳入城镇居民医保。(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教育厅负责)
  (2)巩固解决关闭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参保问题的成效,指导各地推进其他关闭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和困难企业职工的参保工作,基本解决关闭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和困难企业职工的参保问题。(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
  (3)巩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覆盖面,参合率稳定在90%以上。(卫生厅负责)
  2.进一步提高基本医疗保障水平。主要目标:
  (1)提高筹资标准。各级政府对新农合和城镇居民医保补助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120元,有条件的地方可进一步提高补助标准,个人缴费标准适当提高,研究城乡困难群众缴费标准的特殊政策,惠及更多群众。(卫生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民政厅、财政厅分别负责)
  (2)推进门诊统筹。城镇居民医保门诊统筹扩大到60%的统筹地区,新农合门诊统筹达到50%的统筹地区,有条件的地区探索城镇职工医保门诊统筹试点。已开展门诊统筹地区门诊补偿比例和封顶线2010年要有所提高,并与住院补偿起付线和补偿比例有效衔接;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门诊费用报销比例明显高于医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卫生厅分别负责)
  (3)提高报销比例和支付限额。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报销比例达到60%以上,城镇职工医保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报销比例有所提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门诊费用报销比例明显高于医院。城镇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的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分别提高到当地职工年平均工资、居民可支配收入和全国农民纯收入的6倍以上,有条件地区结合实际可进一步提高。(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卫生厅分别负责)
  (4)加大医疗救助力度。进一步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在全额资助农村五保对象和城市“三无”对象参保,大力资助其他城乡低保对象参保的基础上,对其经医保报销后仍难以负担的医疗费用给予补助。 逐步开展门诊救助,取消住院救助病种限制。探索开展重特大疾病救助办法。鼓励有条件的县(市区)实现新农合补偿与农村医疗救助的“一站式服务”,开展城镇医疗救助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偿同步结算的“一站式服务”试点工作。鼓励工会等社会团体开展多种形式的医疗互助和帮扶救助活动,对因病致贫的困难职工建立档案,进行“依档施救”。进一步加强和完善信息化建设,提高救助资金使用效率。(民政厅、财政厅、卫生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总工会分别负责)
  (5)开展儿童白血病、先天性心脏病等儿童重大疾病医疗保障试点。(卫生厅、民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
  3.提高基本医保基金管理水平。主要目标:
  (1)大力推广就医“一卡通”等办法,方便参保人员就医和医疗费用结算。在80%的城镇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统筹地区实现医疗费用即时结算(结报),患者只需支付自付的医疗费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卫生厅分别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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