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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21.培育发展知识产权中介服务机构。大力发展知识产权代理、交易、咨询、评估、转化和法律服务等中介服务机构,提升知识产权社会化服务水平。加强对知识产权中介服务机构和从业人员的管理,建立信用评价和失信惩戒等诚信管理制度,规范服务行为,提高服务质量。(省发展改革委、科技厅、司法厅、财政厅、工商局、版权局、知识产权局等部门按照职能分工负责) (六)扩大知识产权交流合作 22.促进闽台知识产权合作。创造良好的知识产权环境,吸引台湾企业、科研机构和科技人员来闽设立咨询、研发、技术转移机构。鼓励台资企业申请专利,申请认定驰名商标、福建省著名商标,申报中国名牌产品、福建名牌产品等,鼓励和促进闽台企业共创名牌产品。做好涉台作品版权登记工作,建设台商创意产业园区,共同推进版权事业的发展。大力引进台湾植物新品种,推进闽台植物新品种的交流和共同开发。共同发掘传统知识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编制闽台传统知识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目录。(省台办、发展改革委、科技厅、经贸委、农业厅、林业厅、文化厅、工商局、质监局、版权局、知识产权局、福建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厦门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等部门按照职能分工负责) 23.强化对台资企业的知识产权服务。促进闽台企业和科研机构的信息交流和联合研发,共同创造和申请专利,并为台资企业及申请人在大陆申请专利提供便利。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设立或联合成立台资企业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协调处理台资企业知识产权相关事宜。加强涉台知识产权案件的执法和审判工作,严厉打击侵犯台资企业商标权和假冒台湾产地的行为,依法保护台湾同胞和台资企业的正当权益,促进两岸交流合作。(省台办、农业厅、林业厅、文化厅、工商局、质监局、版权局、信息化局、知识产权局、法院、福州海关、厦门海关等部门按照职能分工负责) 24.促进闽台知识产权人才、学术的交流与合作。建立海峡两岸知识产权交流与合作平台,鼓励符合条件的台湾知识产权专业人才参加大陆相关资格考试和职称评定,支持台湾知识产权中介服务机构来闽设立分支机构,支持省内知识产权中介服务机构聘用台湾专业人才,充实我省知识产权中介服务队伍。加强闽台知识产权中介机构培育、人才培养、执业培训、信息服务等方面的合作交流。(省台办、省教育厅、科技厅、公务员局、工商局、版权局、知识产权局等部门按照职能分工负责) 25.扩大对外及港澳知识产权交流与合作。在知识产权人才培养、学术研讨、信息沟通和业务磋商等方面,深化对外及港澳交流与合作,不断完善合作机制,提高合作效能,扩大合作影响。参与重要国际知识产权交流活动,建立良好对话与合作关系,学习借鉴国外先进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和经验,促进科技、经贸往来。(省外经贸厅、工商局、版权局、知识产权局等部门按照职能分工负责) (七)加强知识产权文化建设 26.建立政府主导、媒体支撑、社会公众广泛参与的知识产权宣传体系。宣传《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和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开展形式多样的知识产权知识的宣传普及活动,增强全社会的知识产权意识。把知识产权知识纳入各级党政干部、公务员和企事业单位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文艺创作人员、教师等的教育、培训课程。将知识产权教育纳入高等学校学生素质教育体系和中小学教育课程体系。在公务员考试、竞争上岗、青少年创新大赛中加入知识产权内容。(省政府新闻办、教育厅、司法厅、公务员局、广播电影电视局、知识产权局等部门按照职能分工负责) 27.开展知识产权文化培育活动。在全社会弘扬以创新为荣、剽窃为耻,以诚实守信为荣、假冒欺骗为耻的道德观念,形成尊重知识、崇尚创新、诚信守法的知识产权文化。把知识产权文化纳入诚信教育、文明创建等全民思想文化宣传活动中,形成有利于知识产权创造保护的良好社会氛围,逐步建立适应开放、符合法律法规的知识产权行为规范。(省教育厅、司法厅、文化厅、广播电影电视局、工商局、版权局、知识产权局等部门按照职能分工负责) 三、关于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28.建立省知识产权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负责知识产权战略实施有关重大政策措施的审议、重大事项的协调,及时研究解决战略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省直相关部门和单位要按照职能制定专项实施计划,研究出台推进战略实施的政策措施,认真落实《实施意见》中所确定的各项重点任务。(省政府办公厅、省知识产权战略制定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按照职能分工负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