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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福建省政府
【发文字号】 闽政办[2010]123号
【颁布时间】 2010-04-19
【实施时间】 2010-04-1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9762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5页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贯彻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实施意见任务分工的通知

[接上页]
29.各级政府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从全局和战略的高度加强对知识产权工作的领导,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的知识产权战略实施工作,从机构、经费和条件建设等方面为知识产权工作及战略实施提供保障。依法支持行政部门、公安和检察机关的知识产权执法工作,进一步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形成结构合理、协调有序、联动发展的知识产权工作新格局,促进我省经济跨越式发展。(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负责)
  (二)完善法规政策体系
  30.进一步完善地方政策法规体系。制定和完善地方性知识产权法规和行政规章。适时制定《福建省版权保护条例》、《福建省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福建省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条例》、《福建省传统文化知识产权保护条例》、《福建省著名商标认定、管理和保护条例》、《福建省水生生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福建省财政资助的科技成果权利归属和利益分享办法》、《福建省重大经济活动知识产权审议办法》等政策法规。适时修订《福建省专利保护条例》、《福建省实施反不正当竞争法办法》、《福建省标准化管理办法》、《福建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等法规政策。(省科技厅、财政厅、农业厅、海洋与渔业厅、文化厅、工商局、质监局、版权局按职能分工负责,省政府法制办和省知识产权局配合)
  31.强化知识产权政策导向。加强产业政策、区域发展政策、科技政策、贸易政策与知识产权政策的衔接,强化知识产权在经济、文化和社会政策中的导向作用。坚持科技创新中的知识产权目标导向,科技创新计划要把取得和实施知识产权作为立项目标和验收指标,加强科技项目研究成果的知识产权管理。对重大科技专项和重点建设项目,制定相应的知识产权规则和指引。在科技奖励评审中,应将知识产权的取得和运用作为评奖标准中的重要指标。处理好技术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中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切实将知识产权的创造、运用、保护及管理情况作为企业技术中心、高新技术企业、创新型企业、高新技术园区和省级以上重点实验室认定和复审的重要条件之一。(省发展改革委、经贸委、科技厅、农业厅、林业厅、工商局、文化厅、质监局、版权局、信息化局、知识产权局等部门按照职能分工负责,各市、县、区人民政府配合)
  (三)加快人才队伍建设
  32.大力培养各类知识产权人才。加强国家知识产权局在我省培训基地的建设,充分发挥国家资源优势,促进我省知识产权人才培养,重点培训知识产权管理系统、司法机关、企事业单位、中介服务机构所需的知识产权专业人才。鼓励有条件的高等院校设立知识产权专业本科、硕士、博士点,培养懂知识产权专业、懂经济、懂外语、懂法律、熟悉国际规则的知识产权复合型人才。实施知识产权人才培训计划,加大人才培养财政投入,依托高等院校、党校、行政学院等开展知识产权培训。结合福建省“海西创业英才”培养计划,面向产业一线,加快培养能有效推动企业技术进步和海西产业优化升级的优秀中青年知识产权人才。探索建立知识产权工程师和知识产权评估师制度。把获得知识产权数量指标和运用知识产权取得的经济效益指标,作为相关专业技术人员破格申报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重要依据。(省教育厅、科技厅、财政厅、农业厅、林业厅、文化厅、公务员局、工商局、质监局、版权局、信息化局、知识产权局等部门按照职能分工负责)
  33.大力引进知识产权高层次专业人才。将知识产权专业人才列入我省年度紧缺急需人才引进指导目录,列入福建省高层次创业创新人才引进计划,重点引进在国外知识产权机构、跨国公司和中介事务所工作过的有经验的专门人才。建立知识产权专家数据库,集聚一批国内外知识产权理论和公共政策研究的高级人才,跟踪国际国内知识产权领域的最新发展动态,研究分析发达国家知识产权制度的发展变化,高起点地开展知识产权理论和公共政策研究,提供知识产权法律、决策咨询。(省公务员局、知识产权局等部门按照职能分工负责)
  (四)加大财政税收支持
  34.设立福建省知识产权专项资金。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推进各类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单位、优势企业和重点保护单位、知识产权强县(市、区)工程、知识产权实施与产业化、知识产权申请资助、知识产权保护、知识产权宣传培训、知识产权战略研究与实施等工作。福建省知识产权专项资金列入省级财政预算,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财力状况逐步增加。各市、县(区)政府可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财力状况安排知识产权专项资金,为促进区域知识产权工作提供可靠的资金保障。(省财政厅、知识产权局等部门按照职能分工负责,各市、县、区人民政府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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