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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安监总厅培训[2010]148号
【颁布时间】 2010-08-10
【实施时间】 2010-08-1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9791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国安全生产培训专项检查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矿安全监管和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以及《国务院安委会关于集中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的通知》(安委〔2010〕5号)精神,进一步推动各地加强安全生产培训工作,落实企业安全生产培训责任和政府监管责任,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总局)和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国家煤矿安监局)定于8月中旬至9月底,开展全国安全生产培训专项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通过专项检查,进一步推动各地深入贯彻落实中央领导同志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系列重要指示精神以及国务院关于继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和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部署要求,严厉打击和查处未依法进行安全培训、没有取得相应资格证或无证上岗的行为,严格执行安全生产培训相关法规和标准,健全并落实培训规章制度,认真解决安全生产培训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加大对各级各类人员的安全生产培训力度,有效防止和减少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等“三违”现象,促进全国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二、检查对象和工作安排
  采取各地自查和上级机关抽查的方式,对全国安全生产培训工作情况进行专项检查。检查对象是地方政府安全生产培训管理部门、重点行业(领域)的企业,以及相关安全生产培训机构。重点检查地方各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煤矿安全生产培训管理部门以及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高危行业(领域)的企业。具体工作安排如下:
  1.各地自查。8月20日至9月5日,各省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煤矿安全生产培训管理部门按照检查对象和内容要求,对本辖区内安全生产培训工作情况进行检查。
  2.上级机关抽查。在各地自查的基础上,9月6至19日,总局和国家煤矿安监局组织4个检查组,对山西、黑龙江、浙江、山东、河南、湖北、湖南、贵州等8个省安全生产培训工作情况进行检查,每组负责两个省。同时,国家煤矿安监局组织有关煤矿安全生产培训管理部门对内蒙古等10个省(区)煤矿安全生产培训工作情况进行检查(具体方案见附件1)。
  
  三、检查内容
  1.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的通知》(国办发〔2010〕15号)、《国务院安委会关于集中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的通知》以及《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2010年安全生产教育培训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安监总厅〔2010〕16号)精神,继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行动和培训教育工作进展情况,以及安全监管监察人员培训和行政执法证持证情况。
  2.依照《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和《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培训规定》(总局令第3号)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民工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意见》(安监总培训〔2009〕19号)等规定,地方各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推动以高危行业企业“三项岗位”人员和农民工为重点的全员安全生产培训工作情况;“三项岗位”人员培训考核与发证情况;把安全生产培训作为重要内容开展执法检查,打击和查处未依法进行安全生产培训、没有取得相应资格证或无证上岗行为的情况。
  3.企业将安全生产培训纳入安全生产总体部署,建立培训制度,制定培训计划,落实培训责任情况;安全生产培训经费投入和使用情况;落实培训档案管理制度,建立培训档案,记录培训考核情况;开展农民工安全教育培训情况;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情况;农民工办理工伤保险情况。
  4.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高危行业(领域)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持安全资格证任职情况;特种作业人员持特种作业操作证上岗情况;农民工以及其他行业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持安全生产培训合格证书上岗情况。
  5.安全生产培训机构按照国家或地方统一的安全生产培训大纲和考核标准,组织实施培训,加强教学管理,推行教考分离,严格收费标准,建立培训档案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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