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青岛市政府
【发文字号】 青政办字[2010]42号
【颁布时间】 2010-04-16
【实施时间】 2010-04-1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9818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公文制发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去年以来,各部门、各单位认真贯彻国家、省和市政府有关规定,努力规范公文制发工作,报送的政府公文代拟稿总体情况较好,但个别部门和单位的公文代拟稿仍然存在报送不及时、会签不全、体例格式不规范、有关责任人未在发文稿纸上签字或发文稿纸填写不准确等问题。近期,市领导就公文处理工作多次作出批示,要求严格公文制发工作。为落实市领导批示要求,根据上级公文处理工作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规范公文制发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部门和单位要严格执行政府公文制发标准,凡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或已公开全文播发见报的;过去已有明确规定,没有新的部署要求和实质性变化;领导同志在会议上的讲话已印发与会人员;例行性和阶段性的工作部署、工作检查或要求下级上报有关情况、数据资料等不再印发文件。
  凡年度计划以外需制发的政府文件,须提前报市政府办公厅审核,并征得分管市领导同意后,再行拟文;属于部门职责范围的事项,由部门发文。
  
  二、政府公文代拟稿要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及市委市政府有关规定。如提出新的政策、规定,应上市政府有关会议研究,并加以说明。
  
  三、政府公文代拟稿的语言要平实、明确、简炼、精确、得体,力求意尽文止,重要决策性公文一般不超过5000字,其他公文一般不超过3000字。
  
  四、严格执行国务院办公厅秘书局《关于加强对行政机关公文中涉及字母词审核把关的通知》(国办秘函〔2010〕14号)规定,代拟政府公文时一般不得使用字母词,确需使用字母词的,应在文中首次出现时以括注方式注明已经国务院语言文字工作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审定的汉语译名。代拟政府公文时如不能确定字母词准确的汉语译名,要主动征求语言文字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的意见,使用其推荐的汉语译名。此外,对于国家权威机构编写的汉语词典中收录的字母词,已有对应汉语译名的,可使用其汉语译名。
  
  五、制发市政府规章、地方性法规草案议案,按照有关立法程序办理。
  
  六、市政府决定成立的议事协调机构和临时机构,由主办单位代拟政府公文,经市编制和组织部门审查后送市政府办公厅综合室审核;其他因工作需要成立议事协调机构和临时机构的,有关单位应先向市编办提出申请,待同意成立后由市编办代拟政府公文;议事协调机构和临时机构因组长(主任、指挥)工作变动需进行调整的,由主办单位代拟调整公文,市政府办公厅发文公布,其他成员如有变动,由该机构自行公布。
  
  七、为建立联席会议制度而单独制发的公文,由联席会议牵头单位发政府授权件;政府公文中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的,仅明确联席会议职能及牵头单位或组长,成员单位由联席会议自行发文明确。
  
  八、政府公文代拟稿部门和单位拟稿完毕后,要准确填写发文稿纸。拟稿人应在发文稿纸上清楚填写主办单位名称、主送机关、抄送机关,并在“拟稿”栏内签署姓名和时间、联系电话;分管保密工作的单位负责人应确定公文密级和政务公开选项(选“不公开”项的要简要说明理由),并在相应栏内签署姓名;主办单位办公室主任(秘书处处长)对代拟公文审核无误后,在“核稿”栏内签署姓名和时间;主办单位领导审核后,在“负责人审签”栏内签署姓名和时间。
  
  九、政府公文代拟稿涉及其他单位职责或涉及需其他单位协助方可完成的工作,应进行会签。会签由主办单位负责,会签单位应于3个工作日内出具会签意见,单位领导应在发文稿纸“会签单位”栏内签名(因会签单位多或急件等原因,主办单位通过金宏网征求意见的,会签单位反馈意见时,应加盖本单位印章及会签领导的职务、姓名);如会签单位有不同意见,主办单位的主要领导应出面协调,对协商统一后的会签意见,主办单位应将其纳入代拟公文,不得擅自更改。经协调仍达不成一致意见的,应提请相关领导协调。
  以市政府名义或以市政府办公厅名义表彰先进,要分别征求市纪检监察、综合治理、人口计生、信访、审计等部门的意见,企业领导干部还需征求工商、国资、税务、环保等部门的意见,有关职能部门和单位出具书面意见后,经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审查签字;涉及市管干部的表彰,经市委组织部审查同意后,还须送市纪委(监察局)审查,并由审查部门的相关领导在发文稿纸上签名。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