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无锡市政府
【发文字号】 锡政办发[2010]118号
【颁布时间】 2010-04-14
【实施时间】 2010-04-1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9853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无锡市市政和园林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无锡市市政和园林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四月十四日
  

  
  
无锡市市政和园林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无锡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苏委〔2009〕415号)和《中共无锡市委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无锡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锡委发〔2009〕81号),设立市市政和园林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将原市市政公用事业局环卫行政管理以外的职责,原市园林管理局的职责,原市绿化委员会办公室的职责整合划入市市政和园林局。
  (三)取消负责制订城市规划区地下水开发规划和利用、保护的具体政策并组织实施的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承担全市城市道路(桥梁)、供水、生活饮用水(纯净水)、排水、污水(再生水)处理、城市燃气、城市照明(亮化)等市政公用事业,以及城市绿化、公园和风景名胜区管理的责任。
  (二)起草市政公用、园林绿化管理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拟订相关政策;编制市政公用、园林绿化行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参与编制城市建设总体发展规划。
  (三)拟订市政公用、园林绿化年度建设计划并组织实施;编制市政设施维护和大中修工程计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城市绿化、公园重点工程的建设;负责风景名胜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建立和完善;负责全民义务植树费的收缴工作;编制市政公用、园林绿化专项经费计划并负责经费的使用和管理;负责参与编制市级财政性建设资金使用计划。
  (四)负责城市道路、城市排水、城市绿化、城市道路照明(亮化)及附属市政设施的管理与维护工作;负责城市绿线的划定和管理;负责城市绿地和古树名木管理工作;组织实施城市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工作。
  (五)负责管理市政公用工程和园林绿化养护工程市场。组织审定城市绿化工程项目设计方案并负责监督实施;依法审查绿地内建设项目的立项和规划;依法对市政公用、园林绿化养护工程业主方、承包方、中介方等市场主体实施监督管理;负责住宅区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和绿化设施工程建设管理工作。
  (六)负责市政公用、园林绿化行政执法工作。开展市政公用设施、园林绿化设施稽查工作,查处违法违章行为;依法对市政公用和园林绿化工程质量、产品质量、服务质量实施监督管理。
  (七)推进市政公用、园林绿化行业科技进步工作。制定市政公用、园林绿化行业科技发展规划和计划;协调开展市政公用、园林绿化行业科学技术研究工作;负责市政公用、园林绿化行业技术指导工作。
  (八)负责全市社会绿化工作。拟订城乡全民义务植树的实施办法和措施;编制全民(军队)义务植树年度计划,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全民义务植树工作;组织开展城市绿化美化和植树造林工作;承担市绿化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九)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市政和园林局设12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信息处)
  负责机关文电、会务、机要、档案、保密、信访、信息、后勤接待工作。负责拟订政务信息化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电子政务的组织实施工作。
  (二)政策法规处
  组织起草市政公用、园林绿化行业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负责机关规范性文件审核、备案工作;负责承办行政复议、行政处罚、行政应诉工作;监督检查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执行情况,负责市政公用、园林绿化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组织行业法制教育和培训工作;负责机关政务公开工作。
  (三)行政许可服务处
  承担部门行政许可服务职责;组织相关的行政听证活动。
  (四)综合计划处
  负责市政公用、园林绿化规费的收取和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市政公用、园林绿化行业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负责市政公用、园林绿化建设项目、大中修项目及养护维修的资金计划管理工作;负责市政公用、园林绿化行业建设资金、养护维修经费拨付、管理和监督工作;负责市政公用、园林绿化行业建设项目的立项、监管工作;负责行业统计工作;负责机关财务管理工作,负责监管下属单位的财务管理、经济核算和审计工作。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