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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河北省人民政府2010年立法工作计划》已经2010年4月12日省政府第5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坚持以科学发展观统领政府立法工作。要始终把维护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改革取向,着力于破除一切影响、阻碍生产力发展的制度和体制障碍,为促进我省经济社会平稳较快发展、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提供法制保障。在起草和审查法规、规章草案时,要善于把党的主张、意图通过立法的形式体现人民群众的意志,善于通过法律规范体现党的方针、政策,要遵循并反映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律,正确处理好政府与市场、规范与引导、管理与服务、权力与责任、公共利益与公民合法权益、立法决策与改革决策等方面的关系,实现从重视管理向管理服务结合转变,从偏重公民义务向注意维护公民权利转变。要在坚持国家法制统一的前提下,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充分体现地方特色。 二、严格遵循政府立法工作程序要求。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河北省地方政府立法规定》的程序进行立法。在起草送审阶段,起草部门要深入群众、深入基层调查研究,准确查找当前影响经济社会发展以及社会和谐的突出矛盾,认真分析产生原因,研究解决办法。要通过书面征求意见、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在报刊、政府网络上公布等多种方式,广泛征求本系统、本行业以及有关部门和管理相对人的意见。立法项目拟设定行政许可的,起草单位应当采取听证会、论证会等形式听取意见。听证会、论证会的笔录要作为立法决策的重要参考依据。起草部门在吸收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形成送审稿,经部门领导集体研究后报省政府。在立法协调时,要坚持从整体利益和改革开放的大局出发,以法律、法规为依据,妥善处理好各方面的利益诉求,客观公正地解决立法矛盾。 三、进一步完善公众参与立法的工作机制。要探索建立公众参与立法的新形式,畅通公众参与政府立法渠道,积极推进公众参与政府立法向广度、深度发展,实现公众的有序参与、广泛参与和有效参与。要采取措施鼓励公众参与政府立法项目筛选、草案起草、审查修改等政府立法的各个环节。要坚持“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的优良传统,吸收借鉴国外的成功经验,不断完善公众参与立法的方式。除依法需要保密的项目外,政府立法草案都应当通过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向公众公开征集意见,并给公众预留充足的时间。对公众提出的意见、建议,要全面收集、精心梳理、认真研究、充分采纳,并通过适当的方式向公众反馈意见征集和采纳情况。 四、加强立法工作中的沟通协调配合。有关部门起草的草案涉及其他部门职责、职权的,要主动与相关部门协商、沟通,书面征求意见。相关部门要从促进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大局出发,认真研究,及时合理地提出意见、建议。对同一问题提出不同于前一次意见或者提出新的意见的,应当提供充分理由,并经本部门主要负责同志签字同意。有关部门对重大、复杂问题意见不一致,经充分协商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省政府法制办要加强协调,尽早提出解决问题的意见、建议。省政府法制办在起草、审查地方性法规草案时,要进一步加强与省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和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的联系与沟通;对存在严重分歧意见的问题,要主动听取并高度重视有关专门委员会和法工委的意见。 五、切实维护立法工作计划的严肃性。对列入立法工作计划中力争年内完成的重点立法项目,各有关部门要加强领导,制订具体工作方案,明确进度,落实责任,切实做到人员和经费有保障,争取尽早将较成熟的送审稿送省政府法制办审查;不能报送的,起草部门要向省政府提交书面报告,说明情况。需要进行立法调研适时制定、修订的立法项目,各有关部门要抓紧工作,认真论证,待条件成熟后按程序送省政府法制办审查。省政府法制办要与有立法任务的部门加强联系,认真做好组织、指导和协调工作,确保今年省政府立法任务的全面完成。 河北省人民政府2010年立法工作计划 按照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以及省委七届五次全会、省十一届人大三次会议精神,以及省委、省政府确定的2010年工作的总体部署和主要任务的要求,省政府2010年立法重点是:着力抓好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加强社会事业发展、保障改善民生、推进节能减排工作、加强公共安全建设、完善监督制约机制、推进依法行政等方面急需制定或者修订的地方性法规、省政府规章项目。在力争完成重点立法项目的前提下,兼顾其他方面的立法项目。据此,对省政府2010年立法工作做如下安排: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