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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河北省政府
【发文字号】 冀政函[2010]49号
【颁布时间】 2010-04-13
【实施时间】 2010-04-1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9891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10年立法工作计划的通知

[接上页]

  一、力争年内完成的重点立法项目(23件)
  (一)需要省政府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地方性法规修订草案(4件)。
  1为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协调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经济和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制定城乡规划条例(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起草)。
  2为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维护农村土地承包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农业、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村社会稳定,制定农村土地承包条例(省农业厅起草)。
  3为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科学技术成果转化,提高自主创新能力,推动科学技术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修订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省科学技术厅起草)。
  4为保障邮政普遍服务,维护邮政通信与信息安全,保护用户合法权益,促进邮政业健康发展,制定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办法(省邮政管理局起草)。
  (二)需要年内制定、修订的省政府规章(19件)。
  1为加强对农村财务与集体资产的管理,促进农村集体资产保值增值和农村集体财富积累机制的发展,保护农村集体和农民利益,促进基层廉政建设,修订农村集体经济审计规定(省农业厅起草)。
  2为加强水资源管理,促进水资源合理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实现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制定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规定(省水利厅起草)。
  3为进一步规范冶金矿产品生产经营秩序,推进冶金矿产品市场建设,促进冶金工作持续健康发展,制定冶金矿产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实施办法(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起草)。
  4为加强治理车辆超限超载行为,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保护路产路权,维护道路运输市场秩序,制定治理货运车辆超限超载办法(省交通运输厅起草)。
  5为增加地方教育的资金投入,促进本省教育事业发展,修订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规定(省财政厅起草)。
  6为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保护合法经营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查处无照经营行为,制定查处无照经营行为规定(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起草)。
  7为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提高行政资源和政府财力的使用效益,降低行政成本,制定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定(省财政厅、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起草)。
  8为加强学校安全管理工作,预防和处理学校安全事故,保障学校及学生和教职工的安全,维护学校的教育教学和生活秩序,制定学校安全管理规定(省教育厅起草)。
  9为加强安全生产检测检验工作,提高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水平,预防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制定安全生产检测检验管理规定(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起草)。
  10为加强公共消防设施的建设和管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制定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管理规定(省公安厅起草)。
  11为维护国家安全,保证国家安全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修订国家安全机关使用侦察证暂行办法(省国家安全厅起草)。
  12为加强和规范地名管理,适应城乡建设、社会发展、对外交往和人民生活需要,制定地名管理实施办法(省民政厅起草)。
  13为加强体育后备人才培养,提高竞技体育运动水平,保障体育事业持续发展,制定体育后备人才培养管理办法(省体育局起草)。
  14为加强对人工影响天气工作的管理,防御和减轻气象灾害,确保人工影响天气活动安全高效,制定人工影响天气管理办法(省气象局起草)。
  15为保障残疾人平等充分参与社会生活,共享社会物质文化成果,制定残疾人扶助办法(省残疾人联合会起草)。
  16为迅速、有序、高效地组织海上搜救行动,最大程度地减少海上突发事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制定海上搜寻救助规定(河北海事局起草)。
  17为加强对规范性文件的管理,提高规范性文件质量,促进依法行政,制定规范性文件制定规定(省政府法制办公室起草)。
  18为严格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制定依法行政考核办法(省政府法制办公室起草)。
  19为加强行政执法监督,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及时纠正和查处行政执法过错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依法行政,制定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省政府法制办公室起草)。
  
  二、先行调研、待条件成熟时提出的立法项目(29件)
  (一)需要进行立法调研,待条件成熟时适时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地方性法规修订草案(19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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