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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中山市政府
【发文字号】 中府[2010]52号
【颁布时间】 2010-04-13
【实施时间】 2010-06-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9892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中山市人民政府印发中山市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的通知

[接上页]
(二)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比例。参保人因病住院发生超过住院起付额标准部分的医保费用,在市内一、二级定点医院(含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住院的,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90%、个人自付10%;在市内三级定点医院住院的,1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医保费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80%、个人自付20%,1万元以上部分的医保费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85%、个人自付15%;转市外定点医院住院的,1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医保费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78%、个人自付22%,1万元以上部分的医保费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83%、个人自付17%。
  (三)年度累计支付限额。参保人连续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不满1年的,住院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年度累计支付限额为2.5万元;连续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满1年以上的,住院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年度累计支付限额为10.5万元。
  参保人在一个社保年度内,不论一次或多次住院治疗,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累计支付不能超过年度累计支付限额。跨社保年度住院的,按出院日期的社保年度核定年度累计支付限额。
  
  第二十五条 特定病种门诊医疗费用报销待遇。
  参保人因患慢性肾功能衰竭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进行透析治疗和肾移植、骨髓移植术后服用抗排斥药物所发生的医保费用,每3个月累计一次,按本办法规定的市内三级定点医院住院起付额标准及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比例,以住院方式进行结算,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累计费用部分在参保人住院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年度累计支付限额中予以扣减,超过住院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年度累计支付限额的部分,由参保人个人自付。
  
  第二十六条 生育医疗费用报销待遇。
  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生育医疗费用,按以下定额标准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流产的,一次性支付300元;引产的,一次性支付1500元;经产道分娩的,一次性支付3000元;剖宫产或多胞胎的(含多胞胎剖宫产),一次性支付4000元。
  参保人连续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不满6个月的,不能享受生育医疗待遇;连续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满6个月不满12个月的,按以上定额标准的30%支付;连续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满12个月的,按以上定额标准的100%支付。
  
  
第四章 基本医疗保险管理

  
  第二十七条 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以下统称社会医疗保险定点服务单位)管理。定点医疗机构是指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取得执业许可,并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查,取得社会医疗保险定点资格的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是指经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取得药品经营资格和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营业执照,并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查,取得社会医疗保险定点资格的零售药店。
  
  第二十八条 有意提供社会医疗保险服务的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可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卫生、物价、食品药品监督等部门审查,经审查符合条件的,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发定点资格证书,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九条 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获得定点服务资格的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签订服务协议,明确双方责任与义务,并核发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标牌,协助其开展有关社会医疗保险业务。
  
  第三十条 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本办法和服务协议的有关规定和约定,对社会医疗保险定点服务单位执行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及提供医疗服务情况进行不定期检查、专项检查和定期检查。
  
  第三十一条 参保人凭本人社会保障卡在社会医疗保险定点服务单位就医或购药,并凭本人社会保障卡进行费用结算。
  
  第三十二条 参保人确因病情需要转往市外定点医院诊治的,应由具有转院资格的定点医院办理转院手续后,才能转往市外定点医院诊治,所发生的医疗费用按有关规定予以支付。参保人未按规定办理转院手续自行到市外定点医院诊治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符合转院条件的,按本办法规定的实际报销费用的70%予以支付,其余30%由参保人个人自费;自行到市外非营利性医院诊治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符合转院条件的,按本办法规定的实际报销费用的50%予以支付,其余50%由参保人个人自费。
  
  第三十三条 长期驻市外工作或异地居住的参保人,可选择当地3所社会医疗保险定点医院作为本人就医地点,并到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参保人因病发生的门诊或住院医疗费用,可持有关资料到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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