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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农业部、国家林业局、水利部审批的《陕西省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规划》和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农业厅、林业厅、水利厅印发的《关于做好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规划实施工作的意见》(陕发改农经〔2009〕1447号),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搞好我省生态移民工作,规范生态移民项目建设与管理,制定如下实施指导意见。 一、充分认识搞好我省生态移民项目建设的意义 自1998年我省实施退耕还林工作以来,全省森林覆盖率由退耕还林前的30.92%增长到37.26%,生态环境得到明显好转。也因我省退耕还林工程的实施,使居住在陕北偏远地区、白于山区,黄河沿岸土石山区,陕南秦巴高寒山区等群众赖以生存的土地大幅减少。这些地方基础条件差,群众居住分散,开发建设代价高、成本大,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民增收潜力小,最有效、最实际的途径就是实施生态移民搬迁,改善他们基本的居住、生产、生活等条件,帮助他们开拓新的经济发展途经,降低生态脆弱地区人口密度,减少人类对林草植被等破坏,促进林业生态自然恢复生息,巩固退耕还林工程建设成果。 对这些居住边缘地区、交通不便、山大沟深、缺水少电、土地瘠薄、资源匮乏、生存条件恶劣等基础条件较差、当前经济发展困难和长远解决生计无望的退耕农民开展生态移民,是我省巩固退耕还林成果的重要举措。通过生态移民,使迁出地的生态环境通过休养生息逐步得到改善,有利于维护还十分脆弱的生态环境,有利于改善退耕还林地区群众生产生活条件,有利于加快农村经济和农民增收的步伐,有利于促进当地经济、社会和自然协调发展。 二、开展生态移民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以保护生态和改善退耕农民生产生活条件为目标,结合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要求,坚持“政府引导、群众自愿、政策协调、讲求实效”,通过建设迁入地区基础设施,进一步改善生态脆弱地区退耕农户生产、生活条件,增强农户自我积累、自我发展的能力,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促进退耕还林地区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二)基本原则 1、坚持统一规划、衔接统筹的原则。生态移民要与易地扶贫搬迁、扶贫移民搬迁、省农民安居工程等移民工作相衔接、相结合,统筹安排项目资金。迁入地项目建设可以同现有移民项目整合使用,对迁入地的房屋、基本口粮田、通村道路、通讯供电线路、人畜饮水、文教卫生等基础设施进行统一规划,在现有基础上按实际需要合理确定建设项目,切实改善迁入地的生产、生活条件,解决生态移民群众的吃粮、烧柴及移民后增收致富等问题。 2、坚持政府引导、群众自愿的原则。各级政府要切实做好宣传和动员工作,对需要实施生态移民的群众,坚持政府引导、群众自愿的原则。做到移民户愿意迁出,迁入地愿意接收,不能搞强迫命令和包办代替。 3、坚持突出重点、分步实施的原则。以稳妥解决退耕移民农户的长远生计问题作为重点,采取由易到难,由近及远,有计划、有组织、有步骤,分期分批地进行移民搬迁。要区别轻重缓急,优先搬迁边、远、偏、散地区和生存条件相对恶劣、受自然灾害威胁的退耕还林群众。 4、坚持以人为本、尊重民意的原则。要充分尊重和体现退耕农民真实意愿,建设成果要让移民群众直接受益,切实维护退耕农民在项目实施中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搬一户安置好一户,确保搬得出、稳得住、能发展。 5、坚持与新农村建设相结合的原则。按照统筹城乡发展、统筹经济社会发展、统筹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要求,把生态移民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农业生产结构调整、农村产业发展、县域经济发展、农村生态建设等紧密结合起来,提高巩固退耕还林成果实效。 三、生态移民项目实施范围 生态移民项目实施范围为纳入规划的全省10市78个县(市、区)开展退耕还林工程建设的退耕农户,重点解决毛乌素沙漠、白于山区、黄河沿岸土石山区和秦巴高寒山区等生态地位重要、生态环境脆弱、自然资源匮乏地区的退耕农户生态移民问题。 四、生态移民条件及安置方式 (一)迁出条件 必须满足以下第1款和其它条件一款以上(含一款)。 1、农民自愿。居住在退耕还林地区,经调查摸底并征得退耕农民同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