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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七)研究出台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进我省节能服务产业发展的相关配套政策,支持节能服务公司为企业节能改造提供市场化服务。(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地税局,省国税局牵头负责) 五、切实加强用能管理 (八)加强对各市综合能源消费量、高耗能行业用电量、高耗能产品产量等情况的跟踪监测,对能源消费和高耗能产业增长过快的地区,要采取必要措施,合理控制能源供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统计局牵头负责) (九)加快制订实施2010年节能发电调度机组排序和发电组合方案,完善技术支持系统,落实配套政策,深入推进节能发电调度试点工作。加强电力需求侧管理,制订和实施有序用电方案,在保证合理用电需求的同时,压缩高耗能、高排放企业用电。(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发展改革委、质监局,南方电监局牵头负责) (十)开展能耗限额标准执行情况专项监察活动,对重点用能单位上一年度和今年上半年主要产品能源消耗情况进行专项能源监察审计,提出超能耗(电耗)限额标准的企业和产品名单,并实行惩罚性电价;其中超过限额标准一倍以上的,比照淘汰类电价加价标准执行;超过限额标准一倍以内的,参照限制类电价加价标准,执行累进加价。(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物价局牵头负责) (十一)加强城市照明管理,严格控制公用设施和大型建筑物装饰性景观照明能耗,完成节能减排目标有困难或者能源消费过快增长的地区,一律关闭公用设施和大型建筑物装饰性景观照明。(各市政府,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经济和信息化委牵头负责) 六、强化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 (十二)突出抓好省千家企业节能行动,落实目标责任制,加强企业用能管理,提高能效水平,确保“十一五”期间实现1000万吨标准煤节能量。省节能主管部门要指导各市将年耗能5000吨标准煤以上重点用能单位纳入节能监管范围,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将监管范围扩大到年耗能1000吨标准煤以上的单位。(各市政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牵头负责) (十三)落实重点用能单位能源利用状况季报制度,推进能效水平对标活动,开展节能管理师和能源管理体系试点,支持各技术服务机构开展能源平衡测试等活动。进一步加强能源计量器具配备的监督管理工作,确保能源计量器具的准确性。(省经济和信息化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统计局、质监局牵头负责) (十四)加强国有企业用能管理,对未完成节能减排任务和严重浪费能源资源的国有企业,在经营业绩考核中实行降级降分处理,并将节能减排任务完成情况与企业负责人绩效薪酬紧密挂钩。(各市政府,省国资委牵头负责) 七、推动重点领域节能减排 (十五)加强电力、钢铁、有色、石油石化、化工、建材、纺织印染等重点行业节能减排管理,加大运用先进适用技术改造传统产业的力度,推进火电机组脱硫脱硝工程建设,确保新建成机组与脱硫脱硝设施同步投产运行。(各市政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环境保护厅、发展改革委牵头负责) (十六)加强新建建筑节能监管,确保2010年新建建筑在设计阶段全面执行建筑节能标准,在施工阶段95%以上执行建筑节能标准;采取有效措施积极开展既有建筑节能改造。严格落实夏季空调温度设置不低于26摄氏度的规定。(各市政府,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经济和信息化委牵头负责) (十七)积极推进交通领域节油、节电,加强运营车辆用油定额考核,严格执行车辆燃料消耗量限值标准,对客车实载率低于70%的线路不得投放新的运力。坚决执行水泥质船退出营运市场政策;在西江和珠江三角洲骨干航道网内,限制发展300吨以下单船运力;加快推进营运船舶船型标准化工作。进一步推进集装箱码头“油改电”和老旧码头加固技术改造工作。推行公路甩挂运输,加快铁路电气化建设和运输装备改造升级,优化民航航路航线。(各市政府,省交通运输厅、国资委,广铁集团、民航中南管理局牵头负责) (十八)开展节约型公共机构示范单位建设活动,加强公共机构用能统计工作,倡导公共机构发挥节能示范带动作用,确保公共机构能耗指标比去年降低5%.加强流通服务业节能减排工作,将商贸酒店业等重点用能单位纳入监管范围,推动节能环保产品进超市、上专柜;开展“限塑活动”、继续推进“过度包装”治理工作。落实家电以旧换新中标回收企业增值税优惠政策,鼓励中标企业积极参与旧家电回收工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工商局、统计局,省国税局牵头负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