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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十九)抓好农村环境综合整治,推进农村沼气工程建设,力争2010年新建大中型沼气工程100处以上,新建农村户用沼气1万户以上。继续做好重金属污染治理工作。(省环境保护厅、农业厅牵头负责) 八、大力推广节能技术和产品 (二十)组织实施节能减排与可再生能源重大科技专项。发布省重点节能技术推广目录(第二批),对应用条件成熟、节能效果显著的节能技术,分行业召开节能技术推广会,加快节能技术的推广应用。(省科技厅、经济和信息化委牵头负责) (二十一)加大节能产品推广力度,在按照国家部署推广高效节能空调、节能汽车、节能电机等产品的基础上,适时研究提出省财政支持节能产品推广的方案,争取2010年推广各种节能产品1000万只(台)以上,其中高效照明产品800万只。全省城市道路照明、公共场所、公共机构全面淘汰低效照明产品,加快采用高效照明产品。继续做好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各市政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科技厅、财政厅牵头负责) (二十二)认真实施能效标识制度,落实政府优先和强制采购节能产品制度。(省财政厅、质监局牵头负责) 九、完善节能减排经济政策 (二十三)推行居民用电阶梯电价,落实风力、太阳能、生物质能、天然气等清洁可再生能源发电上网电价政策和脱硫电价政策,督促有关单位严格按照《可再生能源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全额收购可再生能源电量。实施优惠价格政策,鼓励余热余压发电上网;对钢铁、水泥、电解铝、铁合金、电石、烧碱、黄磷、锌冶炼行业中的淘汰类和限制类企业,严格执行国家和省的有关电价政策;研究制定对焦炭、铜冶炼、铅冶炼、平板玻璃、造纸、酒精、味精、印染、化纤、电镀、制革等行业的差别电价政策。推进燃煤电厂烟气脱硫在线监测系统建设与联网。大力推进发电权交易,促进清洁高效机组替代低效机组发电。(省物价局、经济和信息化委、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厅,南方电监局牵头负责) (二十四)认真落实《污水处理收费改革目标责任书》规定的各项任务,尽快实行污水处理最低收费标准;已实行最低收费标准的地区要在定价成本监审基础上,在2010年底前将污水处理费标准调整到合理盈利水平,并合理制订污水处理企业(单位)的污水处理价格。完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办法,推进全省各地全面开征生活垃圾处理费。(各市政府,省物价局、环境保护厅、财政厅牵头负责) (二十五)推动火电行业开展二氧化硫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探索在重点流域开展化学需氧量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探索运用市场机制和经济手段控制污染物排放总量。探索建立具有广东特色的生态补偿机制。结合主体功能区划分,研究确定我省建立生态补偿机制的区域、流域范围,研究制定生态补偿地方性法规和经济政策。积极落实国家支持节能减排的所得税、增值税等优惠政策。加大对节能减排项目的信贷支持。(省环境保护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物价局、地税局、法制办、金融办,省国税局、广东银监局牵头负责) 十、加快完善节能减排法规标准 (二十六)认真贯彻落实《广东省节约能源条例》,并结合国家的相关规定,完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以及节能监察、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能源计量监督管理等相关配套办法。(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发展改革委、质监局牵头负责) (二十七)推动民用建筑、循环经济、机动车尾气排放等领域的立法工作。完善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用能产品能效标准、建筑能耗标准,建立健全节能减排地方标准体系。(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环境保护厅、住房建设厅、质监局、法制办牵头负责) 十一、加大监督检查力度 (二十八)组织开展节能减排专项督察,严肃查处违规乱上“两高”项目、淘汰落后产能不力、减排设施不正常运行及严重污染环境等问题,彻底清理对高耗能企业和产能过剩行业电价优惠政策,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对重点案件要挂牌督办,对有关责任人要严肃追究责任。省政府将于2010年第三季度对部分地区贯彻落实本通知精神情况进行抽查。(各市政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厅、物价局牵头负责) (二十九)组织节能监察机构对重点用能单位开展拉网式排查,严肃查处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或生产工艺及单位产品能耗超限额标准的企业,情节严重的,依法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关闭;开展酒店、商场、办公楼等公共场所空调温度以及城市景观过度照明检查。加强各市节能监察队伍建设,落实相关工作经费。继续深入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各市政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环境保护厅、住房城乡建设厅、质监局、旅游局牵头负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