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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市直有关单位,中央、省驻青单位: 今年以来,全市各级各部门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以“安全生产基层基础年”为主线,认真开展隐患治理行动,全市事故起数、死亡人数持续下降,安全生产形势总体平稳。但形势依然十分严峻,尤其是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导致事故多发,据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通报,今年以来,全国发生的较大以上事故中因非法违法造成的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分别占54.6%和62.4%,造成了6起一次死亡30人以上的特别重大事故,暴露出一些行业和领域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问题仍然十分突出。国务院安委会和省政府安委会分别于7月27日和8月6日下发了《关于集中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的通知》,为落实好通知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市政府安委会确定在“安全生产基层基础年”活动第三次和第四次集中行动中,在全市开展一次集中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部署要求,结合开展“安全生产基层基础年”第三次和第四次集中行动,在各级党委政府统一领导和组织下,以更加严密的组织方式、更加有力的打击措施、更加严格的监管手段、更加有效的执法监督,及时发现、严厉打击各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坚决整顿治理、关闭取缔非法违法和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建设单位,加快形成严格规范的安全生产法治秩序,减少各类事故发生,坚决遏制较大事故,杜绝重特大事故,努力实现“三降一杜绝”的基本目标,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确保全市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 二、重点范围、时间要求和重点内容 重点范围:突出非煤矿山、交通运输、消防火灾、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特种设备、海洋渔业、冶金等10个重点行业和领域,以及各级各有关部门明确的有关重点行业和领域。 时间要求:集中8、9、10三个月的时间深入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 重点内容:各级各有关部门要重点打击共性的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以及具有行业和领域特点的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 (一)共性的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 1.无证、证照不全或过期从事生产经营建设的; 2.关闭取缔后又擅自生产经营建设的; 3.停产整顿、整合技改未经验收擅自组织生产的和违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规定的; 4.瞒报事故的,以及重大隐患隐瞒不报或不按规定期限予以整治的; 5.未依法进行安全培训、没有取得相应资格证或无证上岗的; 6.违反安全生产规程,违章指挥、违规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的“三违”行为; 7.违反安全生产规定,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的; 8.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指令、抗拒安全执法的; 9.未依法严格追究事故责任,以及责任追究不落实的; 10.其他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程标准的生产经营建设行为。 (二)具有行业和领域特点的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 1.非煤矿山。 (1)非法盗采、超层越界开采矿产资源的; (2)露天矿山实行“伞檐”开采、“一面坡”开采的,地下矿山未实现机械通风的,违规排放尾矿的; (3)未依法履行有关审批程序,擅自勘探、建设和生产的,以及假借整合技改之名逃避关闭、擅自开采矿产资源的。 2.交通运输。 (1)驾驶人酒后驾车、超载、超速行驶、不按规定让行、不按规定线路行驶的,以及无驾驶证、驾驶证与所驾车型不符、无从业资格证驾驶运输车辆的; (2)客运车辆夜间途经达不到夜间安全通行条件的三级及以下山区公路或不按规定线路行驶的; (3)非营运车辆(船舶)违法载人的。 3.消防火灾。 (1)未建立及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和消防安全制度的; (2)新建、改建、扩建工程未经消防设计审核和消防验收投入使用的; (3)人员密集场所、高层建筑、地下建筑、在建施工工地、租赁厂房、棉花仓库和“三合一”、“多合一”生产经营单位等重点场所存在火灾隐患未整改的。 4.建筑施工。 (1)建设工程项目未经主管部门审批,不履行建设管理程序,非法从事建筑活动的; (2)建设单位任意肢解工程,随意压缩合理工期,干涉施工单位项目管理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