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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上海市政府
【发文字号】 沪府办发[2010]31号
【颁布时间】 2010-08-09
【实施时间】 2010-08-0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0169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市金融办关于本市加快融资性担保行业发展进一步支持和服务中小企业融资若干意见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市财政局、市金融办《关于本市加快融资性担保行业发展进一步支持和服务中小企业融资的若干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年八月九日
  

  
  
关于本市加快融资性担保行业发展进一步支持和服务中小企业融资的若干意见
  

  为营造良好的融资环境,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根据银监会、财政部等部门制定的《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结合实际,现就本市加快融资性担保行业发展,进一步支持和服务中小企业融资提出如下若干意见;
  一、充分认识本市加快发展融资性担保行业的重要意义
  
  (一)加快发展融资性担保行业,是进一步支持和服务中小企业融资的迫切需要。本市中小企业面广量大,发展融资性担保行业,有利于发挥融资性担保对中小企业融资能力的信用增级作用,缓解中小企业贷款难、担保难问题。
  
  (二)加快发展融资性担保行业,是进一步实现本市金融资源合理优化配置的迫切需要。发展融资性担保行业,有利于进一步优化中小企业融资环境,引导信贷资金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有技术、有市场的行业和企业倾斜,实现本市“转方式、调结构、促发展”战略目标。
  
  (三)加快发展融资性担保行业,是进一步发展本市金融中介服务业的迫切需要。融资性担保行业是本市金融中介服务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发展融资性担保行业,有利于培育和提升本市中小企业的信用水平,促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推动相关金融中介服务业发展。
  二、把握本市加快融资性担保行业发展的基本原则
  
  (一)健全机制,突破瓶颈。要把握融资性担保行业发展规律,从实际出发,努力解决和突破各类融资性担保机构发展面临的瓶颈问题,并逐步建立健全市场化、可持续的融资性担保行业发展机制。
  
  (二)整合资源,形成合力。各区县政府和市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整合政策资源,加强工作合力,加大扶持与服务力度,为融资性担保行业健康发展创造良好条件。
  
  (三)规范一批,发展一批。对现有符合条件的融资担保机构重新确认登记。同时,发展一批实力较强、信用较高、运行规范、风控良好的融资担保机构,支持其做大做强。
  三、积极实施加快本市融资性担保行业发展的政策措施
  
  (一)充分发挥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的引导带动作用
  要进一步发挥政府财政安排的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专项资金的作用,在积极放大担保功能、带动扩大融资规模的基础上,搞好风险防范控制。要继续加强本市与国家有关担保机构的合作,鼓励各区县政府结合实际,主导设立主要为本辖区内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担保服务的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
  1.各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要以政府产业政策为导向,积极为具有发展潜力的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服务,特别是要重点支持处于成长期的科技型、创业型、吸纳就业型和现代服务业领域的中小企业。
  2.各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要通过各种形式的担保方式,为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服务,缓解其发展中的资金瓶颈问题,促进其快速健康发展。同时,帮助中小企业不断提高自身的财务管理水平,增强信用意识。
  3.各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要进一步加强与各商业银行的合作,发挥各自的优势,创新合作方式,拓展合作领域,推出更多适合中小企业多样化融资需求的金融产品和服务项目,积极引导商业银行的信贷资金投向。
  4.各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要注重发挥引导作用,加强与各商业性融资担保机构开展业务合作,积极带动各商业性融资担保机构更好地为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服务。
  5.市、区县两级财政要根据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进一步完善市、区县两级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专项资金管理,编制好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专项资金预算,充分运用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专项资金,委托有关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开展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业务。建立规范的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中小企业贷款担保资金代偿损失核销机制。有关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中小企业贷款担保资金代偿损失核销事项,可参照财政部制订的《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财金〔2008〕28号)办理。
  
  (二)进一步促进商业性融资担保机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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