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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上海市政府
【发文字号】 沪府办发[2010]31号
【颁布时间】 2010-08-09
【实施时间】 2010-08-0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0169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市金融办关于本市加快融资性担保行业发展进一步支持和服务中小企业融资若干意见的通知

[接上页]
要加大政策扶持力度,鼓励民资、外资等各类资本积极参与本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体系建设。
  1.鼓励民资、外资等各类资本在本市设立商业性融资担保机构。各区县政府应结合所在区域实际和商业性融资担保机构开展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业务情况,通过开办费补贴、房租补贴、专项资金扶持等方式,加强对商业性融资担保机构的政策扶持,优化发展环境。
  2.重点扶持一批符合有关规定、经重新确认登记且以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为主业的商业性融资担保机构,市、区县财政要综合运用奖励补助、风险补偿等方式,提高商业性融资担保机构对中小企业融资服务能力。
  3.促进商业性融资担保机构改革创新和改造重组,鼓励优势商业性融资担保机构以多种形式实施行业内部和跨行业、跨区域、跨所有制的兼并重组,进一步优化本市商业性融资担保机构结构,提升融资性担保业务发展质量。
  4.市、区县产业、科技、金融等主管部门要通过各自信息平台,及时向社会发布政府产业导向目录和有关企业的发展状况,帮助和指导商业性融资担保机构及时掌握、了解国家和本市的产业发展方向和重点。
  
  (三)建立市、区县联动的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专项资金
  1.在积极争取中央财政安排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资金对本市各类融资担保机构支持的基础上,市、区县两级财政整合有关资金,建立市、区县联动的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专项资金,继续加大对各类融资担保机构的扶持力度。
  2.对符合有关规定的本市商业性融资担保机构,可根据其服务中小企业融资担保的规模和已取得国家资金支持的情况,经审核对其融资担保代偿损失按项目计算,由市、区县两级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专项资金给予20%~40%的补偿。
  3.对市、区县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专项资金根据本意见承担的代偿损失补偿,按照中小企业融资担保对象属地化原则实施分担。市、区县两级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专项资金具体分担比例为:对高新技术企业,按6∶4比例分担;对一般企业,按5∶5比例分担。
  4.市、区县两级财政要在现有的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专项资金规模的基础上,按照财政部有关规定,每年在财政预算中安排一定资金,用于充实和扩大融资担保专项资金规模。由市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根据财政部制订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制定具体实施意见。
  四、积极创新融资担保服务方式
  
  (一)各类融资担保机构要创新担保业务品种,积极参与本市中小企业信用贷款、集合债券、短期融资券和信托计划等担保,并积极研究股权及知识产权、出口退税账户、应收账款质押等灵活多样的反担保措施,在贷前审查、贷后管理等方面加强与商业银行的合作,推进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业务发展。
  
  (二)支持各类融资担保机构加强合作,积极开展分保、联保等业务,分散融资担保业务风险。充分发挥再担保机制重要作用,推动融资担保机构与再担保机构开展利益共享、风险分担的合作,建立健全融资担保与再担保体系。再担保机构要不断探索创新业务模式和再担保产品,通过授信再担保、增信再担保、联保再担保等多种形式,为中小企业的信用贷款、集合债券、短期融资券和信托计划等担保提供再担保或反担保,进一步拓宽中小企业融资渠道。
  
  (三)鼓励商业银行积极利用网络服务平台,与网络服务机构开展业务合作,建立商业银行、融资担保机构、网络服务机构的网络联保贷款新机制,积极开发利用网上注册企业网络商业信用,开展针对网上注册的本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业务。
  
  (四)继续探索发展互助担保、个人担保等多种融资担保模式。鼓励和支持中小企业以行业、园区、市场、社区等为单位,积极开展互联互保,鼓励和支持农村微小企业、农户(商户)开展自然人保证或联保小额贷款等多种融资担保模式。
  五、营造融资性担保行业发展的良好环境
  
  (一)各类融资担保机构开展担保业务中涉及工商、房产、土地、车辆、船舶、设备和其他动产、股权、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抵押物登记和出质登记,凡符合要求的,市有关部门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为其办理相关登记手续。要简化程序、提高效率,积极推进抵押物登记、出质登记的标准化和电子化,提高服务水平,降低登记成本。对融资担保机构办理代偿、清偿、过户等手续的费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减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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