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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二)市有关部门按照规定可向社会公开的企业信用信息,要向各类融资担保机构开放,支持融资担保机构开展与担保业务有关的信息查询,为融资担保机构查询、抄录或复印与担保合同和担保客户有关的信息资料提供便利。 (三)各级财税部门要积极实施对符合条件的融资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准备金提取和代偿损失税前扣除等的财税优惠政策,切实提高和改善融资担保机构的服务能力。 (四)请人民银行上海分行做好融资担保机构的信用评级工作,将融资担保机构相关信息纳入征信管理体系。同时,进一步完善信贷登记查询系统,将融资担保机构经营与对外担保情况纳入系统实施统一管理。 (五)由市金融办、上海银监局等加强对融资担保机构的业务指导、人员培训和政策解读等工作。同时,进一步加强宣传引导,通过电视、广播、报刊等,宣传普及融资性担保知识,努力营造有利于融资性担保行业发展的良好舆论氛围。 六、加强对本市融资性担保行业发展的组织领导 为有利于协调各方、形成合力,切实加快发展本市融资性担保行业,根据国家有关要求,成立由市政府分管领导牵头召集,市金融办、上海银监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财政局、市地税局、市商务委、人民银行上海分行、市工商局、市公安局、市农委、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市规划国土资源局、市政府法制办等有关部门和各区县政府参加的市融资性担保行业规范发展和业务监管联席会议,主要承担两项职能:一是指导开展融资性担保行业规范发展工作,审议决定行业监管的重大事项;二是促进本市融资性担保行业进一步支持和服务中小企业融资,研究制定促进行业发展的政策措施,指导推进区县政府开展融资性担保相关工作,建立健全科学合理的政策性融资担保业务绩效评价与综合考核机制,以及协调解决融资性担保行业发展存在的问题。市融资性担保行业规范发展和业务监管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金融办。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金融服务办公室 二○一○年七月二十二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