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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眉山市政府
【发文字号】 眉府办函[2010]114号
【颁布时间】 2010-08-18
【实施时间】 2010-08-1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0193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百日安全生产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

[接上页]
责任单位: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
  (五)围绕“两个重点、三个关键”,开展十五个方面有针对性的安全专项整治活动。
  1.交通运输:集中整顿客运交通安全,对7座以上营运客车逢车必查,坚决杜绝客运车辆超员违法行为;全力整治行车秩序,严查超速、超员、疲劳驾驶、违法停车等交通违法行为;加强巡逻管控力度,严查严处拖拉机、低速货车、三轮汽车、摩托车违法载人和无牌无证车辆上路行驶等交通违法行为;完善恶劣天气条件下道路交通安全管控预案,加强路面巡逻;加强校车和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的安全监管;狠抓源头管理和执法检查,严格检查运输资格、线路审批、车辆的安全性能、外观标识和车身反光标志。认真开展重点道路、线路事故隐患排查治理。
  牵头单位:市交通运输局。
  责任单位: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教育局、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农业局。
  2.煤矿:继续打好煤矿瓦斯治理攻坚战,落实瓦斯治理的各项政策措施,加强“一通三防”(通风,防瓦斯,防尘,防火)管理,落实“先抽后采、监测监控、以风定产”的瓦斯治理12字方针。在全市范围开展以打击煤矿存在超通风能力、超定员、超强度生产和瓦斯超限作业;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依照规定实施防突措施;矿井通风系统不完善、不稳定、不可靠;高瓦斯矿井未建立瓦斯抽采系统或者抽采系统运行不正常;有严重水患,未采取有效措施;超层越界开采等重大违法行为为主要内容的联合执法。
  牵头单位:市安全监管局。
  责任单位:仁寿县人民政府、洪雅县人民政府、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公安局、市国土资源局。
  3.非煤矿山:开展地下矿山机械化通风专项整治,强化采矿作业、掘进、运输、提升、通风、防排水、顶板管理、地压监控、供电、爆破等环节安全管理;强化露天开采矿山台阶式开采,广泛推广机械化作业和中深孔爆破技术。排查各类地质灾害隐患。加大已关闭矿山矿井的巡查力度,严防“死灰复燃”。
  牵头单位:市安全监管局。
  责任单位: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公安局、市国土资源局。
  4.重大建设项目和建筑施工:以防范坍塌和高处坠落等事故为重点,开展道路建设施工、重点项目建设施工等专项治理工作和隐患排查治理,加强对施工现场、施工用电、施工机械等的安全监管,提高企业安全管理水平。
  牵头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责任单位: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发展改革委、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
  5.危险化学品:加强以防范液氯、液氨、燃油、石油液化气等泄漏事故和危险化学品运输事故为重点的安全监管。关闭淘汰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小化工企业,严格新建项目安全“三同时”制度。
  牵头单位:市安全监管局。
  责任单位: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眉山质监局。
  6.民用爆炸物品:对所有涉爆单位民爆物品销售、购买、运输、储存、使用等各个环节逐一进行严格细致的检查,重点检查爆炸物品来源、流向以及仓储设施、守卫力量、看护保管制度和防范措施等。
  牵头单位:市公安局。
  责任单位: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商务局、市安全监管局。
  7.烟花爆竹:针对烟花爆竹生产开始进入生产季节的特点,深入开展“三超一改”和氯酸钾专项治理工作,严厉打击烟花爆竹非法生产、运输、储存和经营行为。
  牵头单位:市安全监管局。
  责任单位: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交通运输局、市商务局、市工商局。
  8.冶金:认真检查企业对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情况;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安全警示标志情况;各类设备、工艺是否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各类设备安全防护装置是否齐全、灵敏、安全可靠。
  牵头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委。
  责任单位:各区县人民政府、眉山质监局、市工商局。
  9.水上交通:贯彻《四川省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进一步落实县乡政府、涉水部门的水上交通安全监管责任,开展“防船舶碰撞、防泄漏”、渡口渡船、砂石船、旅游船、自用船专项整治活动;加强“救生衣行动”常态化管理;加强客(渡)船舶签单管理,严厉打击超员超载、争抢航道、冒雾冒险航行等行为;深化打击自用船非法载客载货整治活动,开展辖区内自用船、渔船安全大检查,加大对自用船舶无证无照、非法载客、冒雾、夜航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打击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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