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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眉山市政府
【发文字号】 眉府办发[2010]44号
【颁布时间】 2010-08-16
【实施时间】 2010-08-1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0195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眉山市卫生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经开区和工业园区管委会,市级各部门:
  《眉山市卫生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一○年八月十六日
  

  
  
眉山市卫生局
  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批复的《眉山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川委厅〔2010〕26号),设立眉山市卫生局(简称市卫生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将卫生行业科技成果鉴定工作交给市场中介组织。
  (三)将市食品药品监管局综合协调食品安全、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的职责划入市卫生局。
  (四)将餐饮服务许可,餐饮业、食堂等消费环节食品安全监管和保健食品、化妆品卫生监督管理的职责划给市食品药品监管局。
  (五)加强食品安全综合协调管理的职责。加强对医疗服务、公立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
  (六)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坚持公共医疗卫生的公益性质,坚持预防为主、以农村为重点、中西医并重的方针,坚持为人民健康服务的方向。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卫生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实行全市卫生行业管理;统筹规划与协调全市卫生资源配置,指导区域卫生规划的编制和实施。
  (二)推进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拟订全市卫生改革与发展战略目标、规划和政策,贯彻国家卫生、食品安全等相关法律法规,拟订我市实施意见及有关规范性文件、标准和技术规范并组织实施。
  (三)贯彻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和国家药物政策,拟订我市国家基本药物采购、配送、使用的政策措施并对药品、医用器械采购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管理,会同有关部门提出我市基本药物目录内药品生产的鼓励扶持政策,提出全市基本药物价格政策的建议。
  (四)承担食品安全综合协调、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的责任,负责食品及相关产品的安全风险评估、预警工作,贯彻国家食品安全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的条件和检验规范,统一发布全市重大食品安全信息。
  (五)组织制定并实施农村卫生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负责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综合管理。
  (六)制定社区卫生、妇幼卫生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规划并指导社区卫生服务体系建设,负责妇幼保健、社区卫生的综合管理和监督。
  (七)负责全市疾病预防控制工作,制定实施对人群健康危害严重疾病及重大疾病防治规划与策略,贯彻国家免疫规划及政策措施,协调有关部门对重大疾病实施防控与干预,发布法定报告传染病疫情信息,贯彻预防为主方针,指导全民健康教育。
  (八)负责卫生应急工作,制定卫生应急预案和政策措施,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预警和风险评估,指导实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控制与应急处置,发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信息。
  (九)贯彻国家、省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的法律法规,起草我市实施意见,拟订有关规范性文件和政策,指导制定中医药中长期发展规划并纳入全市卫生事业发展总体规划和战略目标。
  (十)指导规范卫生行政执法工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环境卫生和学校卫生的监督管理,负责公共场所和饮用水的卫生安全监督管理,负责传染病防治监督。
  (十一)负责全市医疗机构(含中医院等)医疗服务的全行业监督管理,制定医疗机构医疗服务、技术、医疗质量和采供血机构管理的政策、规范、标准,实施医疗机构和从业人员执业许可制度,组织制定医疗卫生职业道德规范,建立全市医疗机构医疗服务评价和监督体系,依法监督管理血站、单采血浆站的采供血及临床用血质量;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招生、招工、招干、征兵等体检工作。
  (十二)组织制定卫生科技发展规划,指导卫生科技成果转化和推广应用,组织实施国家和我市重点卫生科研攻关项目,参与制定医学教育发展规划,组织开展继续医学教育和毕业后医学教育工作。
  (十三)指导卫生人才队伍建设工作,组织拟订全市卫生人才发展规划,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资格标准并组织实施。
  (十四)负责有关卫生方面的政府与民间的多边、双边合作交流与卫生外事工作。
  (十五)负责市干部保健委员会确定的保健对象的医疗保健工作;负责上级领导、重要外宾来眉期间的医疗卫生保障工作,负责重要会议与重大活动的医疗卫生保障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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