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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眉山市政府
【发文字号】 眉府办发[2010]44号
【颁布时间】 2010-08-16
【实施时间】 2010-08-1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0195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眉山市卫生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接上页]
(八)干部保健科。
  拟订并组织实施干部保健工作政策及规划;负责市干部保健委员会确定的保健对象的医疗保健工作;负责上级领导、重要外宾来眉期间的医疗卫生保障工作,负责重要会议与重大活动的医疗卫生保障工作;承担市干部保健委员会办公室的具体工作。
  (九)行政许可科。
  负责医疗机构审批、医师执业注册、放射诊疗许可等市政府公布的有关行政审批事项。
  (十)规划财务内审科(药品招标办公室)。
  拟订和组织实施卫生发展规划工作;指导卫生财务和审计工作,负责卫生统计工作;负责卫生事业经费和医疗卫生建设项目的监管;负责编制市级卫生财务预算、决算,管理直属单位财务、基建和国有资产;协调管理卫生扶贫项目建设和利用卫生贷款工作;依法审计监督卫生事业项目和银行贷款项目专项资金,负责直属单位领导的任期责任审计工作。组织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负责药械集中采购管理及实施,拟订药品、医用器械、医用耗材集中采购目录;对药品、医用器械采购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受理药品和医用器械集中采购活动中的投诉举报。
  眉山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
  承担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具体工作;负责制定爱国卫生工作的规划、计划、措施并组织实施;组织开展、指导实施、监督检查及评价创建卫生城市、卫生县城、卫生村镇、城镇病媒生物防制和农村改厕工作;开展城乡环境卫生综合治理、健康教育等。
  
  四、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眉山市卫生局机关行政编制18名(从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连人带编”划转1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3名;市爱卫办主任1名(正县级)、爱卫办副主任1名(副县级);正科级领导职数10名,副科级领导职数1名。
  市纪委、监察局派驻纪检监察专项编制1名,其中:纪检组长1名。按照《中共眉山市委办公室转发关于对市纪委派驻(出)纪检组、纪(工)委实行统一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眉委办发〔2006〕11号)规定管理。
  机关后勤服务人员事业编制2名,驾驶员临时用工控制数1名,服务性、辅助性岗位临时用工控制数3名。
  
  五、其他事项
  (一)与相关部门的职责分工。
  1.食品安全监管的职责分工。市卫生局牵头建立食品安全综合协调机制,负责食品安全综合监督,承担食品安全综合协调、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的责任。市农业局负责农产品生产环节的监管。市质监局负责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的监管。市工商局负责食品流通环节的监管。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餐饮业、食堂等消费环节食品安全监管。各部门要密切协同,形成合力,共同做好食品安全监管工作。
  2.食品生产、流通、消费环节许可工作监督管理的职责分工。市卫生局负责提出食品生产、流通环节的卫生规范和条件,纳入食品生产、流通许可的条件。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餐饮业、食堂等消费环节餐饮服务许可的监督管理。市质监局负责食品生产环节许可的监督管理。市工商局负责食品流通环节许可的监督管理。不再发放食品生产、流通环节的卫生许可证。
  3.职业卫生监管的职责分工。市卫生局负责起草职业卫生规范性文件草案,拟订职业卫生标准,规范职业病的预防、保健、检查和救治,负责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定和职业卫生评价及化学品毒性鉴定工作。市安全监管局负责作业场所(煤矿作业场所除外)职业卫生的监督检查工作,负责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的颁发管理,组织查处职业危害事故和有关违法违规行为。市卫生局和市安全监管局按照职责分工建立完善协调机制,加强配合,共同做好相关工作。
  (二)暂从市卫生执法监督支队 “连人带编”划转7名行政执法类事业编制到眉山市食品稽查支队。所属其余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六、附则
  本规定由中共眉山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中共眉山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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