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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九)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科。 负责指导和组织实施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和人事管理工作;负责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管理考核奖惩等工作;按照管理权限,承办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工作;负责指导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组织实施市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负责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信息统计工作。 (十)农民工工作科。 负责拟订全市劳务开发及农民工工作综合性政策和规划并推动相关政策的落实;协调解决处理涉及农民工的重点难点问题和重大事件,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指导、协调农民工工作信息建设。 (十一)劳动关系与劳动监察科。 贯彻执行劳动关系政策;负责全市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制度实施规范和工资集体协商制度落实;指导劳动标准制定工作;落实、消除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政策;审核并发布地方劳动定额标准;对企业实行不定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度的审核工作;负责企业经济性裁员的备案工作;牵头建立完善劳动关系三方协调工作机制;牵头负责市本级定点药店和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负责拟订劳动保障监察工作规划和制度;组织实施劳动保障监察,依法督办重大案件;指导区县开展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协调跨区域劳动者维权工作,组织处理有关突发事件;承担劳动、人事监察案件类行政调解工作。 (十二)工资福利科。 综合管理全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和退休、退职工作;拟订全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工龄计算、离退休、退职及受处分人员工资待遇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市属机关事业单位的工资基金管理工作,承担市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工资总额管理工作;负责全市机关事业单位人员获奖提高退休费待遇工作;负责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岗位津贴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公务员的津贴补贴工作;负责全市机关事业单位工资统计与综合分析工作。 (十三)社会保险科。 贯彻执行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拟订全市社会保险发展规划;会同有关部门审核关闭破产企业养老保险费欠费核销;负责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条件的审核;建立全市失业预警制度;审定经济结构调整中涉及职工安置权益保障措施;组织拟订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的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服务管理、结算办法及支付范围;拟订疾病、生育停工期间的津贴标准;拟订补充医疗保险政策和管理办法;指导、监督工伤伤残等级鉴定工作;组织对定点医疗机构、药店、康复机构、残疾辅助器具安装机构的资格标准审查;负责组织实施和落实农村(含按农业人口安置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政策、规划和标准。 (十四)调解仲裁管理科(眉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办公室)。 贯彻执行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处理法律、法规和规章;承办市人事、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日常工作;指导和协调全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工作;指导开展全市劳动、人事争议预防工作;依法组织协调处理跨地区的重大劳动、人事争议;承担劳动、人事争议类行政调解工作;负责全市劳动、人事争议处理情况的统计分析和上报工作。 (十五)信访科。 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信访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研究分析和排查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系统信访工作情况;负责受理、接待、协调和处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督查督办重大信访事件;协调处理群体性突发事件;检查指导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信访工作;承担劳动、人事信访类行政调解工作。 (十六)培训科。 综合管理全市公务员培训工作和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继续教育工作;拟订国家公务员培训、军队转业干部专业培训和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继续教育的规划、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机关事业单位技术工人晋升等级培训工作;监督、指导全市国家公务员培训施教机构的培训工作;负责全市公务员培训与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管理;负责各类培训教材组织编写、审定、发行等工作。 (十七)人事科。 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机构编制、人事管理工作;负责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干部队伍建设及培训工作;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人员出国(境)管理工作;负责机关并指导直属单位的离退休人员管理工作;在局党组和局纪检组领导下履行党的纪检监察职责,牵头负责部门政风行风建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