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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眉山市政府
【发文字号】 眉府办发[2010]36号
【颁布时间】 2010-08-16
【实施时间】 2010-08-1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0196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4页 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眉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接上页]
(九)能源科。
  负责拟订能源发展战略,拟订能源发展总体规划和行业规划、产业政策并组织实施;研究提出促进能源发展、实现总量平衡、提高能源保障、优化能源结构、推进能源节约的政策措施;拟订能源相关体制改革的方案,推进能源体制改革,协调能源发展和改革中的重大问题;负责全市能源行业管理,拟订能源行业标准和准入条件,监测能源发展情况,衔接能源生产建设和总量平衡,指导协调农村能源发展工作;负责能源行业节能和资源综合利用,组织推进能源重大设备研发,指导能源科技进步、成套设备的引进消化创新,组织协调相关重大示范工程和推广应用新产品、新技术、新设备;统筹规划、综合平衡能源行业的生产力和重大项目布局,按照规定权限审批、核准、备案能源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能源项目,转报能源重大建设项目;协调能源建设的重大问题;负责能源预测预警,发布能源信息,跟踪了解能源运行和安全状况,参与能源运行调节和应急保障;拟订石油储备规划、政策并实施管理,监测省内外石油市场供求变化,提出石油储备、轮换和动用建议并组织实施,按规定权限审批或审核石油储备设施项目。
  (十)区域合作科。
  研究对外开放重大问题,提出利用外资和境外投资的战略、规划、年度计划的目标和措施;组织申报借用国外贷款备选项目,指导协调国外贷款项目实施;按规定权限核准或转报核准外商投资项目、国外贷款项目和境外投资项目;承办国外贷款项目和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的相关税收减免工作;承担与相关国际组织、外国政府部门及机构合作的有关工作,承担委机关日常外事工作。
  研究提出区域经济发展的重大政策;指导县域经济发展;协调国土整治、开发、利用和保护政策,参与制定土地政策,参与编制水资源平衡与节约规划、生态建设与环境整治规划;组织实施主体功能区规划;研究区域合作的重大问题,指导地区经济协作;审核和转报重点流域和重点区域环境综合整治项目;协调地区经济发展与可持续发展战略的重大问题。
  (十一)价格调控科。
  拟订全市价格调整改革规划、年度居民消费价格总水平调控目标,组织价格听证;监督和规范市场价格行为,指导行业价格自律;承担市场价格分析、预警和实施临时价格干预;负责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参与重要商品储备制度运作和监督;拟订和组织实施药品、医疗器械价格管理的法规、政策、项目及标准,组织实施对市场调节价药品、医疗器械价格监管;负责重要农产品、农业生产资料价格管理,协调有关价格争议。
  (十二)资源和环境价格科。
  组织实施全市水、电、气、石油等各类资源价格和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等环境价格、交通运输价格、工业品价格法规和政策;拟订全市资源价格、环境价格、交通运输价格、工业品价格管理的原则、方法、项目和标准;承担全市有关价格审核、审批工作,协调有关价格争议。
  (十三)收费管理科。
  组织实施全市行政事业性收费、公益服务收费、公用事业价格、医疗服务价格、中介服务收费、房地产价格、旅游价格的法规和政策;制定列名管理的公益服务收费、公用事业价格、医疗服务价格、中介服务收费、房地产价格、旅游价格等服务价格;会同有关部门审定和调整全市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组织实施收费许可证发放和收费年审,依法清理整顿不合理收费,协调有关收费争议。
  (十四)成本监审科。
  负责全市成本工作相关政策组织实施,对列入政府定价成本监审目录、价格听证目录的商品和服务实施定价成本监审,对依法采取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的商品和服务进行成本监审;负责全市农产品成本收益调查、重要商品和服务成本调查,核算重要商品和服务的社会平均成本、利润水平;负责暴利、低价倾销和价格垄断等价格违法行为处罚中的成本确认。
  (十五)行政许可科。
  指导全市发展改革系统的行政许可工作;负责拟订行政许可事项审查(审核)的政策、规定、标准、规程细则;负责市发展改革委(市物价局)机关行政许可职责,依法审批保留权限以内的行政许可事项;负责审批权限以内的非国家投资项目立项(核准、备案)。
  (十六)人事科。
  承担委机关和直属单位的人事管理、机构编制、教育培训、劳动工资、干部职工考核、奖惩和晋职晋级等工作;指导市发展改革委系统业务培训;负责机关离退休人员工作;负责委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负责落实委机关行风、政风、党务、综治、计生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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