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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35. 加强人事制度改革研究。认真研究校长职级制、教师资格制度和中小学教师职务制度改革方案,研究教师培训学分银行机制和岗位设置管理工作方案,研究制定区域内教师流动机制并形成文件。 七、推进依法治教,保障教育事业健康发展 36. 加强教育政策和教育法制工作。完成“建立长三角教育综合改革试验区研究”、“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制度研究”、“素质教育背景下的青少年法制宣传教育研究”。开展“五五”普法检查验收及相关评选表彰工作,做好迎接国家和本市“五五”普法检查验收准备工作。开展“第二届‘新沪杯’全市青少年法律知识竞赛”,举办“入学日”教育活动,制作青少年法宣优秀教案集和书画作品集。开展第五届本市农民工子女专项法宣教育活动,举办青少年法制文艺作品汇演,举办执法人员、中小学校长法律知识专题培训。开展“六五”普法纲要的调研起草工作。 37. 强化教育督导工作。做好区县政府履行教育责任、提高中小学教师收入平均水平和保护教育资源的公示公报工作,开展2009年教育转移支付经费使用和教育公建配套建设情况专项督导。颁发《关于本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培养学生创新实践能力发展性督导评估的实施意见》,推进学校培养学生创新实践能力的发展性督导评估试点工作。做好以提高中小学校长课程领导力为重点的教学质量督学,启动新一轮区县教育综合督政工作。建立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就近入学工作的督导监控机制。 38.继续推进审计督导工作。对已开展审计督导的区教育局进行抽查,回访整改情况;对尚未开展审计督导的区县教育局,就内部审计工作环境、内部审计机构管理与项目开展情况、及各类审计所揭示的问题的整改情况和措施等方面进行督导。通过审计督导,加强本市教育系统内审工作管理,提升内审工作水平。 39. 推进教育系统政风行风建设。组织开展教育政风行风测评工作,进一步完善招生监督管理流程,做好各类招生监察工作。落实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要求,抓好“退租还教”和严肃查处违规收费等工作,深入开展“违规办班责任追究问责办法”和“学前教育收费状况”调研,制定相关管理办法。 40. 进一步完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和基础教育机构信息公开工作。加快网上行政审批与电子监察系统的开发建设,提高网上审批操作规程的透明度;配合市财政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信息公开,做好相关拨付资金使用情况的信息公开;进一步完善基础教育机构信息公开标准化和规范化建设,重点推进各区县教育局招生考试机构信息公开的标准化建设。 八、认真做好其他各项工作,推进上海教育又好又快发展 41. 加强校园安全管理和工读教育。坚持学校及周边治安问题每月排查报告制度,加强校车管理,规范校园安保工作,会同公安部门出台《上海市中小学、幼儿园保安管理意见》,完成《上海市安全文明校园评估指标》和《区县学校及周边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修订工作。完成首届中小学生防灾自护知识网上竞赛、第三届中小学师生防灾自护技能展示活动和“最可爱的护校民警”、“最可爱的护校交通协管员”推荐总结工作。完成本市工读学校教师第三轮全员培训工作,举办“未成年学生不良行为的发现与教育调适”培训工作和本市首届帮教工作论坛。 42. 积极开展体育卫生工作。启动实施“上海中长期教育改革发展规划纲要”的“学生健康促进工程”。继续开展学生阳光体育大联赛。开展2010年上海市学生体质健康调研工作,筹备召开上海市学校卫生工作联席会议第一次全体会议。推进学校卫生室标准化建设,部署4种类型样板卫生室在18个区县逐步推广工作,推进按学生的身高配置课桌椅工作。制订上海市中小学生健康体检制度和上海市教育系统贯彻落实《上海市控烟条例》实施细则。 43.认真做好艺术科普和国防教育工作。开展艺术教育专项调研,对学校艺术教育的管理体制、政策体系、艺术团建设进行专项调研,形成系列政策。承办第二届中国校园戏剧节,继续组织高雅艺术进校园活动。组织第五届上海市学校国防教育与民防教育科研论文报告会和高中学生国防教育主题演讲比赛。 44. 加强语言文字工作。以第十三届全国推普周活动为契机,组织开展各类群众性宣传活动。对闵行、青浦、奉贤三区的语言文字工作进行评估,全面完成对区县语言文字工作的评估工作。开展本市第二批市级语言文字规范化示范校的评估认定工作,研究制订《上海市公共场所外文使用管理规定》,在部分区域和学校开展“中华诵·经典诵读行动”试点工作。根据教育部、国家语委的有关规定和要求,组织开展“上海话有声数据库”启动仪式,完成对全市各调查点的方言文化普查。 45. 切实做好内地民族班工作。做好上海内地西藏高中散插班、上海内地新疆高中班扩招工作。继续开展好民族班办班学校教研活动,进一步提高教学质量。加强各民族班(校)工作经验交流,启动民族班(校)学生的普通话培训与测试试点工作。 46. 做好支教工作。贯彻落实中央新疆工作座谈会和中央对口支援新疆工作会议精神,选派干部、教师,做好对口支援新疆教育的各项工作,支持新疆提高义务教育水平,加强双语教育和中职教育。继续做好选派教师支教云南和本市郊区县的工作。 上 海 市 教 育 委 员 会
二○一○年八月十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