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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国土资源部
【颁布时间】 2010-08-16
【实施时间】 2010-08-1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0244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申报中国温泉之乡(城、都)的通知

[接上页]
3.浅层地温能地质勘查报告;
  4.浅层地温能开发利用社会、经济、环境效益分析报告;
  5.浅层地温能动态监测报告;
  6.平面位置图、照片集、光盘或录像材料;
  7.省(区、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初审推荐意见。
  
  四、申报程序
  1.申报“中国温泉之乡(城、都)”,由温泉或地热田所在地地方人民政府向所在省(区、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填报申报材料。
  申报“温泉(地热)开发利用示范单位”和“浅层地温能开发利用示范单位”,由开发利用单位向所在省(区、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填报申报材料。
  2.所在省(区、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核实并提出初审推荐意见。
  3.直辖市人民政府申报的,直接向国土资源部提出申请,并填报申报材料。
  4.中国矿业联合会负责对申报材料进行报件审核,报国土资源部核准评审。
  
  五、评审组织
  为确保“中国温泉之乡(城、都)”和“开发利用示范单位”的质量,使评审工作客观、公正地进行,特成立“中国温泉之乡(城、都)和开发利用示范单位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负责“中国温泉之乡(城、都)”、“温泉(地热)开发利用示范单位”和“浅层地温能开发利用示范单位”的评审工作。
  评审委员会由1名主任委员、1~2名副主任委员和若干名委员组成,任期3年。换届时可以连任,但最多不得超过3届。评审委员会组成由中国矿业联合会提出人选,报国土资源部公示后另行公告。
  评审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中国矿业联合会地热专业委员会承办。
  
  六、评审与审批
  1.评审委员会原则上每两年召开一次评审会议。
  2.“中国温泉之乡(城、都)”、“温泉(地热)开发利用示范单位”和“浅层地温能开发利用示范单位”评审标准由中国矿业联合会组织评审委员会制定,报部公示后另行公告。
  3.评审会议由主任委员或主任委员委托副主任委员召集主持。
  4.评审委员会对经国土资源部核准的申报材料进行评审,以记名方式表决。评审委员会总人数三分之二(含)以上评审委员(含委员委托的代表或书面评审意见)同意命名的(总分在60分以上),经公示7个工作日后,报国土资源部审批。
  
  七、其他要求
  1. 命名的“中国温泉之乡(城、都)”,要在命名一年内编制 “中国温泉之乡(城、都)发展建设总体规划”,经所在地省(区、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查后,由所在地地方政府发布实施;其中,由直辖市人民政府申报的中国温泉之乡(城、都)的发展建设总体规划,经国土资源部审查后,由该直辖市人民政府发布实施;命名的“温泉(地热)开发利用示范单位”和“浅层地温能开发利用示范单位”,要在命名一年内编制“示范单位发展建设总体规划”,报所在地省(区、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备案。
  2.命名的“中国温泉之乡(城、都)”、“温泉(地热)开发利用示范单位”和“浅层地温能开发利用示范单位”,申报单位应在国土资源部命名文件下文后一年内举行挂牌仪式。
  3. “中国温泉之乡(城、都)”、“温泉(地热)开发利用示范单位”和“浅层地温能开发利用示范单位”,每年1月份要向所在地省(区、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提交地热开发利用情况上年度年报,其中,由直辖市人民政府申报的“中国温泉之乡(城、都)”的年度报告应于次年1月底前报国土资源部。
  4. “中国温泉之乡(城、都)”、“温泉(地热)开发利用示范单位”和“浅层地温能开发利用示范单位”命名后,每3年进行一次中评估,中评估有关要求,另行制定。
  5.对于中国矿业联合会自2003年以来命名的广东恩平等25个中国温泉之乡(地热城、示范区),国土资源部将组织评审委员会专家对其进行评估,符合本通知规定要求、经公示7个工作日无异议的,由国土资源部决定命名,不再重新申报。
  6.为做好今年的命名和创建工作,请各省(区、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按规定程序向部推荐中国温泉之乡(城、都)1-2个,推荐温泉(地热)开发利用示范单位1-2 个,推荐浅层地温能开发利用示范单位1-2个,并于2010年10月15日前将申报材料一式三十份报国土资源部。
  联系人及电话:李继江  010-66558303
  附件:1.中国温泉之乡(城、都)申报表
  2.温泉(地热)开发利用示范单位申报表
  3.浅层地温能开发利用示范单位申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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