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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劳动保障)局: 为了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进一步规范我省技工院校的教学管理工作,促进教学改革,建立良好的教学秩序,提高教学质量和办学效益,为经济社会发展培养更多合格的中高级技能人才,现将《江苏省技工院校教学管理规范》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一0年四月十二日 江苏省技工院校教学管理规范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二o一o年四月修订) 为了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突出技能培养特色,进一步规范我省技工院校的教学管理工作,促进教育教学改革,建立良好的教学秩序,提高教学质量和办学效益,为经济社会发展培养合格的中高级技能人才,特制定本规范。 本规范根据国家教育法、职业教育法、教师法的基本精神,遵循教育、教学管理的基本规律,按照技工院校的培养目标和办学特色,在1997年版本基础上修订。 技工院校的教学管理应坚持以服务为宗旨、以就业为导向,以提升学生职业能力和职业素养为核心,为学生职业能力、就业能力、创业能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的培养服务,为教师教学能力、专业能力和“一体化”素质的提升服务,为企业职工职业培训和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服务。 第一章 基本教学文件与教材管理 第一条 教学计划 1、教学计划是国家规定各年级学习科目的项目和范围的文件,是实现培养目标和组织教学全过程的依据。 2、教学计划分指导性教学计划和实施性教学计划。指导性教学计划由国务院有关业务主管部门根据技工院校的性质、任务,按照专业(工种)的培养目标和业务范围等要求制订和颁发,是各技工院校制定实施性教学计划的依据。对暂无部颁指导性教学计划的专业(工种),院校应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技工院校管理规定》精神,根据本地区、本行业经济发展的实际需要,制定试行教学计划。试行教学计划须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培养中级工层次的教学计划报所在省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培养高级工、预备技师、技师层次教学计划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审核批准。 3、实施性教学计划由院校按照指导性教学计划及地区、行业和企业的对人才的实际需要制定,并报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备案。实行学分制院校,应按照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有关文件要求制定学分制实施性教学计划。 实施性教学计划由以下部分组成:招生对象与学制、培养目标与业务范围、知识结构、能力结构、素质结构及职业资格要求、课程设置及教学要求、实习教学安排及要求、教学环节时间分配及要求、教学计划表和有关教学计划的说明。 4、院校与境内外机构、企业合作办学,联合制定的教学计划或培养方案,培养中级工层次的须报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备案。培养高级工、预备技师、技师层次的须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备案。 5、教学计划必须在新生入学前完备。院校可根据地区、行业和企业的对人才的实际需要,对教学计划进行修订和调整,但调整的幅度应在总学时的30%以内。 第二条 教学大纲 6、教学大纲是院校实施课程教学工作,统一课程教学质量标准的主要依据。 7、教学大纲分指导性教学大纲和实施性教学大纲。指导性教学大纲是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和相关部委及市级以上教研机构颁布的课程教学纲要。对于无指导性教学大纲或在课时、教学内容、教学要求等方面需做较大改革的课程,院校应组织专人编制,报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审核批准。 8、实施性教学大纲,由院校依据指导性教学大纲和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培养目标、业务范围、教学时数要求组织编写,分管院(校)长批准后执行。 实施性教学大纲由以下部分组成:课程的性质和任务、教学内容和要求、理论教学与实验、实习课题的时数、教法和学法建议及必备的教学设施要求、有关教学大纲的说明。 9、教学大纲应在课程开设前备齐。教学大纲要及时修订,以适应形势发展的要求。 第三条 教材 10、教材是教学内容的重要载体,是教师教学和学生学习的主要依据。院校应首先选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或相关部委和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统一组织编写的教材。对于暂无部、省统编教材的课程及实习课题,院校可组织编写校本教材(讲义)。校本教材(讲义),须经教学业务部门审定,分管教学院(校)长批准,并报省、市技工教研室备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