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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北京市园林绿化局
【发文字号】 京绿法发[2010]1号
【颁布时间】 2010-04-12
【实施时间】 2010-04-1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0350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园林绿化依法行政工作的意见

[接上页]

  (八)严格规范行政许可等行政职责。要对照法规,严格按照市政府批准并在首都园林绿化政务网公布的园林绿化许可、确认等事项,进一步完善本部门承办的行政许可、确认事项名称、依据、受理条件、办理环节和时限等基本要素,做到事项名称和依据保持一致、受理条件依据明确,办理时限合理对接。受理条件依据不充分的要及时调整,执法环节空位的要重新确认严格履行。对于因新法律法规规章颁布、内部职责调整或上级主管部门职权下放而增加的执法职责,各相关承办单位要及时进行梳理,确保职责有效衔接,防止职责缺失、缺位。各项梳理结果经报批确认后要及时在相应的政务网站上更新。各级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要进一步规范森林植被恢复费和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收取管理程序,严格执行暂停收取育林基金、检疫费规定,依法停止收取绿化补偿费。
  
  (九)加强病虫害防治和植物检疫的行政执法。依据有关植物检疫、病虫害防治法律法规和《北京市绿化条例》等规定,规范相关环节,完整、准确地执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有关园林绿化局要建立健全植物检疫和病虫害防治机构,加强预防、检查和监督,加大对植物检疫和病虫害防治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
  
  (十)加强行政执法监督。明确法制工作机构,落实行政执法监督职责。各区、县园林绿化局要进一步健全和充实法制工作机构,确定法制工作人员,将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规范性文件清理、行政处罚审核和评查、执法人员资质考核管理、行政复议、诉讼、听证等执法监督职责组织落实到位,有效开展工作。
  
  (十一)强化行政规范性文件审核备案等程序管理。市和区县园林绿化局依据园林绿化法律、法规和规章,面向社会制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必须由法制工作机构履行合法性审查等必要程序,经局长办公会议审定后,方可印发。严格履行行政处罚文书法制机构审核制度。拟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法制工作机构必须依据行政处罚法和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在行政处罚意见书“法制机构审核意见”栏签署意见,执行部门方可提请局领导签发行政处罚决定。
  
  做好规范性文件清理。结合新法规规章颁布施行,市园林绿化局各相关业务部门要及时清理根据原规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提出有关的保留、修改、废止意见,并将清理结果目录及时汇总公开公布,为新法规规章顺利执行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各区县园林绿化局也要结合新法规规章颁布施行开展相应的文件清理工作。
  
  (十二)深入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是行政执法与行政执法监督有机结合的新体制,是规范和监督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新机制,是实现严格、规范、文明执法的有效保障。要将园林绿化法律法规规章确立的法定职责全部纳入行政执法责任制管理体系,要定岗定责、明确职权、明确人员、划清层级、明晰责任。各区、县园林绿化局要参照市园林绿化局签署本局的行政执法责任制三级(局级、科级、科以下)目标管理责任书。完善评议考核办法,真正把执法的主要环节规范起来,健全权责统一的园林绿化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体系,要逐步将有关执法信息向社会公开,逐步健全过错追究制度,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十三)严格执行行政处罚听证、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及国家赔偿办理程序。要按照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和本市有关行政处罚听证、行政复议办理程序规定,制定听证组织、核对等制度,制定行政复议受理、审理规定及行政诉讼应诉机制。各区县园林绿化局要承办好本局林保站、种苗站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发生的行政复议事件的审理、办理工作。
  
  进一步加强行政执法人员资格考核和执法证件管理。要及时统计新上岗执法人员基本情况,按时参加执法资格培训考核。要进一步加强执法证件申领、注册、注销管理,加强相应资料保管和离岗执法人员执法证件回收,实现执法人员及执法证件动态管理。
  
  四、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
  
  (十四)各单位要充分利用新法规、规章颁布施行和爱鸟周、植树节、野生动物保护宣传月、森林防火宣传月等有利时机,持久深入地开展多种形式的法制宣传教育活动,做到长远有规划,年度有计划,突出重点,以点带面。
  
  要坚持开展常年固定的宣传活动。通过设立宣传咨询站、悬挂横幅标语、出动宣传车、发放宣传材料等以及开展媒体采访、刊物登载、科普赶集等行之有效的方式,开展法制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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