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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2)实行按人头付费、按病种付费、总额预付等支付方式。在国家指导下,选择临床路径明确的疾病开展按病种付费试点。选择3个市推行医保经办机构与医药服务提供方的谈判机制和付费方式改革,发挥医疗保险对医疗服务和药品费用的制约作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卫生厅、中医药局、食品药品监管局、物价局负责) (3)制定以农民工为重点的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跨制度、跨地区转移接续办法。建立异地就医结算机制,开展以异地安置退休人员为重点的就地就医、就地结算服务。(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卫生厅负责) (4)逐步提高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层次。科学论证、有序开展基本医疗保险经办管理资源整合。做好城镇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城乡医疗救助之间的衔接。推动珠江三角洲地区医疗保险共同体的构建。探索委托具有资质的商业保险机构经办各类医疗保障管理服务。(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卫生厅,广东保监局负责) (5)合理控制基本医保基金结余。通过提高保障水平、开展普通门诊统筹等办法,将城镇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统筹基金的年度结余和累计结余控制在合理水平。建立、完善省基本医疗保障风险调剂金、市级风险储备金制度。(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卫生厅负责) (二)初步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 4.进一步推进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实施。 (1)出台我省执行国家基本药物政策的基层增补品种药品目录,公布增补品种药品的零售指导价。(省卫生厅、物价局负责) (2)继续扩大基本药物制度实施范围,在不少于60%的政府办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县(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国家基本药物目录药品和省增补品种药品实行零差率销售。(省卫生厅、发展改革委、物价局负责) (3)完善基本药物集中采购和统一配送办法,规范基本药物招标配送。落实基本药物以省为单位招品种规格、招数量、招价格、招厂家,逐步实现基本药物全省统一价,保障基本药物的质量和供应。建立省基本药物储备制度。(省卫生厅、中医药局、物价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 (4)密切跟踪监测基本药物市场价格和供应变化,适时调整零售指导价格。(省物价局负责) (5)根据国家基本药物临床应用指南和基本药物处方集,加强用药指导和监管,确保临床首选和合理使用基本药物。(省卫生厅、中医药局、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 (6)加强基本药物的生产经营监管和分类管理,对国家基本药物和省增补品种药品实行全品种覆盖抽验和全品种电子监管。巩固提高农村药品监督网、供应网建设水平。完善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网络。(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卫生厅、中医药局负责) (7)落实国家基本药物医保报销政策,确保基本药物全部纳入医保报销范围,报销比例明显高于非基本药物。(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卫生厅、中医药局负责) (8)密切跟踪了解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对药品流通行业的影响,积极研究解决办法。(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 5.改革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 (1)进一步完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积极探索多渠道补偿,落实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行基本药物零差率销售后的政府投入政策,保障其正常运行。探索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省财政厅、卫生厅、中医药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物价局负责) (2)探索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发挥医保基金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补偿作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卫生厅、物价局负责) (3)探索将非公立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纳入基本药物制度实施范围,推行规范合理的补偿办法。(省卫生厅、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 (4)支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行综合改革,对实施基本药物制度进展快、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体制机制综合改革成效好的地区给予奖励补助。(省财政厅、发展改革委负责) 6.深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事分配制度改革。 (1)落实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和公共卫生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政策,确保已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同步实施绩效工资政策。(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卫生厅、人口计生委负责) (2)实行能进能出的人员聘用制,建立以服务质量、服务数量和群众满意度为核心的绩效考核机制。(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卫生厅负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