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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上海市卫生局
【颁布时间】 2010-08-20
【实施时间】 2010-09-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0392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上海市卫生局关于做好本市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卫生局,申康医院发展中心、各有关大学、中福会,各市级医疗机构、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上海市医学会:
  根据卫生部颁布的《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办法》(2008年60号令,以下简称《办法》)有关精神和要求,为切实落实本市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工作,我局组织制定了《上海市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工作实施办法》(附件,以下简称《本市办法》),并于2010年8月16日经市卫生局2010年第14次局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工作要求:
  
  一、各区县卫生行政部门应当高度重视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工作,充分认识做好这项工作对保障群众身体健康、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性,认真组织辖区医学会、各预防接种单位和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等,认真落实预防接种不良反应调查诊断和异常反应鉴定工作。积极与财政等部门沟通协调,加大对辖区医学会开展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工作的支持力度,保障必要的人力、物力和财力,加强人员培训,切实提高专业技能,维护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队伍的稳定,保障预防接种不良反应调查诊断和异常反应鉴定工作依法、科学、有序开展。
  
  二、按照《办法》规定,本市由市和区县两级医学会负责组织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工作。按照属地化原则,区县医学会负责受理与辖区内预防接种单位有关的、对调查诊断结论有争议的或司法机关委托的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工作。鉴定申请方对区县医学会鉴定结论不服的,可向市医学会申请再鉴定。
  市和区县医学会在现“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办公室”构架上,以“一套班子,两块牌子”为原则设立“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工作办公室”,承担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的日常具体工作。市医学会负责建立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专家库并负责管理,为市和区县医学会的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提供专家。
  
  三、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在卫生行政部门的组织领导下按照《关于印发<上海市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调查诊断工作要求>的通知》(沪卫疾妇〔2009〕85号)的要求加强对疑似预防接种不良反应的监测与报告,在落实相应的医疗救治、康复等措施的同时,积极支持和协助市、区县预防接种不良反应调查诊断专家组和市、区县医学会开展预防接种不良反应调查诊断和异常反应鉴定工作,并在需要时配合按要求提供与受种者相关的病程记录、死亡病例讨论记录或会诊意见等资料,保证调查诊断和鉴定工作顺利进行。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按照《办法》的有关要求切实保管好各项预防接种不良反应调查诊断工作资料,并积极配合市、区县医学会调取调查诊断小组专家名单及相关材料,保障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工作顺利开展。
  
  四、各区县医学会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将本辖区上一年度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情况报市医学会,同时报区县卫生局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分局。市医学会应当于每年4月30日前将本市上一年度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情况报中华医学会,同时报市卫生局和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五、本市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费按市财政、物价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市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工作实施办法
  
  
上海市卫生局
  二○一○年八月二十日
  

  附件:
  
  
上海市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工作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保证本市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工作有序进行,依据《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区(县)医学会分别成立市、区(县)两级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工作办公室,承担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的日常具体工作。
  鉴定工作中有关文件、材料等根据需要使用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工作办公室章和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专用章。
  
  第三条 上海市医学会建立鉴定专家库并负责管理,为市和区(县)医学会的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提供专家。
  专家库由临床、流行病、医学检验、药学、法医等相关学科的专家组成,并依据相关学科设置专业组。
  具备下列条件的医药卫生等专业技术人员可以作为专家库候选人:
  (一)有良好的业务素质和执业品德;
  (二)受聘于医药卫生机构或者医药卫生教学、科研等机构并担任相应专业高级技术职务3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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