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10-08-18
【实施时间】 2010-08-1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0394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在我省建筑设计职称评定中增设防护、防化设计专业的通知


  各市、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力资源、人事)局,省直各有关单位: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同意在广东省建筑设计职称评审中增设防护、防化专业的函》(人社专技司函〔2010〕78号),为进一步完善我省建筑专业技术资格评定专业设置工作,经研究,决定从2010年度起,在我省建筑设计专业技术资格评定中,增设防护、防化设计专业,开展建筑专业防护、防化设计专业技术资格评定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专业类别、资格级别及名称设置
  (一)专业名称
  1、防护设计专业指针对人防工程(含为防空要求而修建在地下或半埋于地下的民用建筑物)的各项保障要求进行的建筑物设计。从事人防工程(含为防空要求而修建在地下或半埋于地下的民用建筑物)施工、监理等工作是防护设计的相关专业技术工作。
  2、防化设计专业指针对人防工程(含为防空要求而修建在地下或半埋于地下的民用建筑物)设计防止化学武器伤害要求进行的建筑物设计。从事人防工程(含为防空要求而修建在地下或半埋于地下的民用建筑物)防止化学武器伤害所进行的施工、监理等工作是防化设计的相关专业技术工作。
  (二)专业类别:防护、防化设计专业归属建筑专业勘察设计类。
  (三)专业技术资格级别及名称
  正高级:防护设计、防化设计专业高级工程师(教授级);
  副高级:防护设计、防化设计专业高级工程师;
  中 级:防护设计、防化设计专业工程师;
  初 级:防护设计、防化设计专业助理工程师;
  防护设计、防化设计专业技术员。
  
  二、申报对象
  在我省企事业单位从事人防工程专业技术工作,或在建筑工程中从事与防护、防化相关专业技术工作的工程技术人员。
  
  三、申报条件
  (一)原则上执行省人事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工程技术高级工程师(教授级)资格条件(试行)的通知》(粤人发〔2001〕89号)、《关于印发广东省建筑专业高级工程师、工程师资格条件的通知》(粤人职〔2000〕15号)文及我省现行职称有关政策。
  (二)结合我省建筑工程防护、防化设计专业技术队伍现状,以及建筑专业防护防化设计专业技术资格评定在全国先行先试的实际,对《资格条件》中的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业绩成果及论文著作条件规定如下:
  1、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条件
  1.1高级工程师(教授级)
  任现职期间,具有培养中级及以上专门人才的能力,曾指导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开展工作,效果显著。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1.1作为技术负责人,主持完成四级及以上单建式重要人防工程的设计或研究项目1项及以上,或大型项目2项及以上,解决了关键性的技术问题。
  1.1.2作为技术负责人,主持完成国家或省级重大研究项目或技术攻关项目1项及以上,或大型项目2项及以上,解决了关键性的技术问题。
  2.1高级工程师
  任现职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2.1.1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过1项大型(1万平方米或投资1千万元及以上)或3项及以上中小型附建式人防及相关工程项目。
  2.1.2作为项目负责人或专业负责人,参加过1项四级及以上单建式重要人防工程或相关专业技术工作的全过程。
  2.1.3作为主要技术骨干,参加完成过国家、省(部)级科技攻关项目或重点科研项目。
  2.1.4作为主要技术负责人,推广应用较高水平的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3项及以上。
  3.1工程师
  任现职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3.1.1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过2项及以上中型或3项及以上小型附建式人防及相关工程项目。
  3.1.2作为专业技术人员,参与完成过地级市(或厅局)科研项目。
  3.1.3作为主要完成人,推广应用新技术、新工艺2项及以上。
  2、业绩成果条件
  2.1高级工程师(教授级)
  任现职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2.1.1 国家科技成果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以奖励证书为准,下同)。
  2.1.2 省(部)级科技成果奖一、二等奖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
  2.1.3 省(部)级科技成果奖三等奖或市(厅)级科技成果奖一等奖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均排前3名)。
  2.1.4省部级优秀设计(优秀勘察、优秀工程)一、二等奖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或省(部)级优秀设计(优秀勘察、优秀工程)三等奖获奖项目2项及以上的主要完成人(均排前3名)。
  2.1.5获国家级工程类技术成果奖项的主要完成人(以获奖证书和有关证明材料为准,下同);或获省级工程类技术成果奖项一、二等奖的主要完成人。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