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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 《自贡市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〇年四月二日 自贡市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规范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工作,根据省政府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委关于印发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办法的通知的通知》(川办函〔2009〕25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居民家庭在申请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保障,享受失业人员就业优惠政策或申请其他社会救助时的收入认定工作。 第三条 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工作实行政府分级负责制。 市民政局是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 区县民政局负责辖区内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的具体审批和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的审核和档案管理等工作。 社区居民委员会受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的委托,承担有关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的受理、调查、评议、公示等工作。 第四条 市民政局承担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的日常管理工作,其职责是: (一)负责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工作的组织和实施; (二)负责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工作的政策培训和指导督查; (三)负责区县民政部门提请鉴定的家庭收入信息比对,以及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的复核工作。 各级发改、房管、劳动保障、财政、公安、地税、规划建设、统计、工商、金融、物价、住房公积金等部门和机构根据各自职责,协助做好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 认定标准 第五条 城市区(含自贡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下同)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标准为当年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8倍。荣县、富顺县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标准由县人民政府制定,并报市人民政府备案。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标准由市、县人民政府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 第六条 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标准应综合考虑城市低收入家庭在医疗、住房、教育等基本生活方面的支出需求,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承受能力等因素适时进行调整。 第三章 认定条件 第七条 城市低收入家庭是指家庭成员人均收入和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低收入标准的城市居民家庭。家庭成员是指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或扶养关系并共同生活的人员。 第八条 申请城市低收入认定的家庭人户分离,户籍地与居住地不一致且在现居住地连续居住3个月以上的,由居住地社区居民委员会、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区县民政部门进行认定。 第九条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可直接认定为城市低收入家庭,不再重新进行收入认定。 第十条 区县民政部门以及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通过书面和入户审核、信息查证、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低收入认定的家庭至少最近6个月的收入和财产状况进行核实。有关个人、单位和组织应当积极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第十一条 家庭收入是指家庭成员在一定期限内拥有的全部可支配收入,包括扣除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以及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障支出后的工薪收入、经营性净收入、财产性收入和转移性收入等。家庭财产是指家庭成员拥有的全部存款、房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 (一)工薪收入:主要包括工资(按国家统计局规定的工资总额范围)以及兼职、兼业收入和从事各种技艺、各项劳动服务所得的报酬。 (二)经营性净收入:指个体、私营业主等在工商登记机关依法登记取得营业执照,合法经营取得的收入扣除从事生产和非生产经营费用支出、缴纳税款等,可直接用于生产性、非生产性建设投资、生活消费和积蓄的收入。 (三)财产性收入: 1.投资收入:包括银行存款利息收入、有价证券股息红利收入、保险收益和其他投资收益。 2.出租房屋等资产收入:将家庭拥有的产权房屋、车辆、土地等资产出租产生的收入。 3.知识产权收入:自己创作、发明或者参与创作、发明并归个人所有的著作权、专利权、专有技术等带来的收入,专利人将专利权让给他人或许可他人在一定的时间和范围内使用其专利所得的个人收入和非专利技术所有者将非专利技术有偿地提供、转让他人所取得的个人收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