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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海市海洋与渔业局,厅直有关单位: 为切实加强我省渔船证件信息化建设,提高渔船管理效率与水平,实现海洋捕捞渔船基本信息的有效整合,推广普及海洋捕捞渔船ic智能信息卡的使用,我厅制定《山东省海洋捕捞渔船ic卡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各市在执行过程中如发现问题,请及时上报我厅渔政处。 二0一0年四月一日 山东省海洋捕捞渔船ic卡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渔船管理效率与水平,加强我省渔船证件信息化建设,切实保障渔民合法权益,实现海洋捕捞渔船基本信息的有效整合,推行海洋捕捞渔船ic智能信息卡(以下简称ic卡)的使用,根据《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山东省渔业港口和渔业船舶管理条例》、《山东省海洋捕捞渔船管理办法》等有关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我省登记核发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渔业船舶登记证书和渔业捕捞许可证从事海洋捕捞的渔船(含捕捞辅助渔船,下同),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ic卡是专门用于管理和存储海洋捕捞渔船信息的电子智能卡。 第四条 ic卡基本信息与渔船证件内容信息一致,并具有与纸质证件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五条 ic卡实行专卡专用,一船一卡一号。 第六条 山东省海洋与渔业厅(以下简称为省厅)是渔船ic卡的主管机关,负责全省渔船ic卡的制作、审批、发放、收缴和管理。 第二章 功能与权限 第七条 ic卡的主要功能 (一)主要记载渔船基本信息、捕捞许可内容、渔船检验数据、渔船登记内容、年审事项(渔政)、年检事项(船检)与违规记录等功能; (二)具有可读写功能。 第八条 ic卡的设计 (一)正面上方为“山东省海洋捕捞渔船”,中间为“智能信息卡”,下方为卡号。 (二)ic卡编号为12位,其中前六位为行政区划代码,后六位为流水号。 (三)背面最上方为书写船名号位置,中间为持证须知,下方为咨询电话和电子邮箱。 第九条 ic卡使用年限为5年,在捕捞许可证期满换发时,应在期满换发新证时重新换领新卡。 第十条 省厅具有渔船ic卡信息的最终确认权,其申请办理与海洋捕捞渔船许可证申领程序同步。 第十一条 ic卡信息读写权限 (一)基本信息:各级渔政、船检和渔监机构均具有渔船基本信息的读取权限,省级渔政监督管理机构(下称省渔政机构)或其委托的渔政机构具有渔船基本信息的写入权限。 (二)年审信息:各级渔政机构具有对本辖区内渔船捕捞许可证年审信息的读取权限,市(仅限青岛市自管渔船及东营市)、县级渔政机构具有对本辖区内渔船捕捞许可证年审信息的写入权限。 (三)年检信息:省、市、县级船检机构具有对本辖区内管辖渔船年检信息的读写权限。 (四)违规信息:各级渔政、船检和渔监机构均具有对渔船违规信息的读取与写入权限。 第三章 审批程序 第十二条 ic卡的审批发放与捕捞许可证领取同步,分为申领、换领和同步三种程序。 (一)制造、更新改造(包含购置并制造、购置并更新改造)和跨省购置渔船申请ic卡适用于申领程序; (二)跨市购置和市内跨县(市、区)购置渔船申请ic卡适用于换领程序; (三)本县(市、区)内购置、变更船名号、变更作业类型、变更主机型号、变更船籍港、变更主尺度等渔船申请ic卡适用于刷卡同步程序。 第十三条 渔船所有人向所在地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申领捕捞许可证件时一并申请ic卡。 第十四条 渔船所有人申请ic卡时,应提交如下资料: (一)渔业船舶所有人身份或企业证明; (二)渔业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 (三)渔业船舶检验证书; (四)渔业船舶登记证书; (五)渔业船舶渔具渔法符合国家规定标准证明; (六)船检机构开具的已拍照渔船电子照片证明。 第十五条 ic卡申领程序 渔船申请人除应提交第十四条所需材料外,还需提供被淘汰渔船ic卡(跨省购置渔船除外),向所在地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逐级上报省厅审批,符合规定的,由省渔政机构核发ic卡并连同捕捞许可证件一并发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