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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山东省海洋与渔业厅
【颁布时间】 2010-04-01
【实施时间】 2010-04-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0554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山东省海洋与渔业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海洋捕捞渔船IC卡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接上页]

  第十六条 ic卡换领程序
  
  渔船申请人除应提交第十四条所需材料外,还需提供被购置渔船ic卡,向所在地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逐级上报省厅审批,由省渔政机构核准后将ic卡并连同捕捞许可证件一并发放。
  
  第十七条 ic卡同步程序
  
  渔船所有人在取得纸质捕捞许可证件后,由当地渔政机构,利用台式读卡器将原船ic卡数据信息同步即可。
  
  第十八条 ic卡的注销
  
  (一)跨县(市、区)和跨市购置渔船,购置方在申请船网工具指标时,应由购置方所在地县级渔政机构将被购置渔船ic卡连同捕捞许可证逐级上交,由省渔政机构确认后予以注销。
  
  (二)渔船因转产报废、制造而淘汰渔船的,应由申请方将被淘汰渔船相关证明材料(转产报废渔船除外)及捕捞许可证和ic卡同时上交,由省渔政机构确认后予以注销。
  
  第十九条 ic卡的报失与补发
  
  (一)渔船丢失ic卡的,其所有人应及时向当地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挂失申请,书面说明丢失理由及简要过程,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逐级上报省厅予以补发。
  
  (二)渔船报失ic卡有正当理由并符合发卡条件的,由省厅予以补发,渔船所有人承担补卡费用;无正当理由或不符合发卡条件的,不予补发。
  
  (三)渔船无ic卡或在申请报失与补卡期间,渔船所有人可持规定的有效证书及当地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补卡或未办卡证明从事渔业捕捞生产。
  
  第二十条 渔船无ic卡或ic卡内违规处罚事项未办理结案的,一律不得办理该渔船购置、注销、淘汰制造或更新改造等手续。
  
  
第四章 操作规程

  
  第二十一条 ic卡信息变更操作规程
  
  (一)渔船基本信息发生变化时,由船籍港所在地渔船检验机构变更渔船检验信息,上传至省渔船检验局,由其将数据库提交至后台服务器,变更基本内容库内容(变更内容以不同颜色字体显示),待省渔政机构接受捕捞许可内容变更申请后,将变更后捕捞许可证数据库提交到软件开发公司,并由省渔政机构将渔船基本信息写入ic卡。
  
  (二)渔船年审时,由渔船所在地县、市(仅限青岛市自管渔船和东营市)级渔政机构通过台式读卡器将年审信息写入ic卡。
  
  (三)渔船年检时,由渔船船籍港所在地渔船检验机构通过台式读卡器将检验信息写入ic卡。
  
  (四)渔船违规被行政处罚时,由做出行政处罚的执法人员依照行政处罚决定书内容,利用执法终端将违规事项内容写入违规渔船ic卡。
  
  
第五章 使用与管理

  
  第二十二条 ic卡实行专卡专用,仅限于海洋捕捞渔船(含捕捞辅助船)使用,不得转让、租赁或转借。
  
  第二十三条 渔船在年审、检验或遇到检查时,应主动出示本卡。
  
  第二十四条 渔船年审信息、年检信息必须通过台式读卡器写入ic卡,行政处罚信息必须通过执法手机写入ic卡。
  
  第二十五条 渔船年审、年检及行政处罚信息必须保留五年以上。
  
  第二十六条 渔船所有人可凭ic卡在当地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设置的自助查询设备查看卡内基本数据、检验、年审、违规等信息内容。
  
  第二十七条 渔船所有人应妥善保管、使用ic卡,如遇不能读写、污损或残缺时,应向当地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换新。若是质量问题,应由发卡机构重新补卡;若是因渔船保管、使用不当等人为造成,应由持卡人承担补卡费用。
  
  第二十八条 ic卡内信息与捕捞许可证 、检验证书、登记证书等载明内容不一致时,应以纸质证件内容为准,并由具有管辖权的渔船管理机构及时查明原因,修正相关内容,收缴原卡,重新发卡。
  
  
第六章 安全与保密

  
  第二十九条 系统管理员和各级业务操作员要按照操作规程及规定权限对ic卡进行相关操作,禁止违规操作。
  
  第三十条 各级用户账号要在登录后主动修改密码,不得利用原始密码处理相关业务,其用户名和密码只允许本人使用,禁止泄露或交他人使用。
  
  第三十一条 各业务操作员不得从事任何危害系统信息安全的行为,如发现系统与应用软件存在安全隐患等问题,应及时上报,不得擅自修改。
  
  第三十二条 “在线版”、“离线版”、“触摸屏终端程序”均采用服务器注册方式,每套软件只能对应一台计算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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