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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三条 ic卡持卡人为渔船所有人,持卡人应对其申请从事的渔业捕捞活动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渔船持卡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渔港机构依照渔船证件管理规定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改写、伪造、变造、买卖、出租或以其他形式转让、冒领ic卡的; (二)使用假冒或无效ic卡,从事渔业捕捞活动的; (三)未携带ic卡和合法有效捕捞许可证,从事渔业捕捞活动的; (四)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ic卡的; (五)ic卡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第三十五条 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渔政、渔港监督、渔业船舶检验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申请人给予发放ic卡或者超越法定职权发放、更改ic卡的; (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申请人不给予发放ic卡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给予发放ic卡的; (三)不按规定将渔船年审、年检及行政处罚信息写入ic卡的; (四)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对行政处罚信息不如实写入ic卡及故意隐瞒、添加与行政处罚不相符信息的; (五)违规办理ic卡,给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 (六)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ic卡基本信息是指:渔船船名号、ic卡号、渔船编码、捕捞许可证编号、检验证书号及有效期、登记证书号及有效期、检验登记号、船舶呼号、船籍港、船舶种类、船体材料、建成日期、造船厂名、主作业类型、作业方式、作业场所、作业时限、渔船登记尺度(包含船长、型深、型宽)、主机情况(包含主机数量、型号、额定功率)、船员配备情况(包括职务船员、普通船员)、登记吨位(包括总吨、净吨)、渔船所有人名称及地址、许可证签发人、发证机关、发证日期、渔船照片、年审记录、检验记录、违规记录等。 第三十七条 ic卡年审信息是指:渔船船名号、年审时间、年审状态、年审机关、审核人等。 第三十八条 ic卡检验信息是指:渔船船名号、检验登记号、检验时间及有效期、检验机关、验船师等。 第三十九条 ic卡违规信息是指:违规渔船船名号、违规时间、违规地点、处罚决定书号、违规情节、处罚情况、执法单位、执法人等。 第四十条 本办法有关专门用语的定义如下: 捕捞渔船:从事海洋渔业捕捞活动的生产船舶。 捕捞辅助船:渔获物运销船、冷藏加工船、渔用物资和燃料补给船等为渔业捕捞生产提供服务的渔业船舶。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山东省海洋与渔业厅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