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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苏人社规[2010]5号
【颁布时间】 2010-04-12
【实施时间】 2010-04-1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0570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江苏省技工院校教学管理规范

[接上页]
12、教材选择必须在开课前一个学期提出,由教学业务部门签署意见,经分管教学院(校)长批准后采购或编印。教材必须在开学前备齐,保证每门课程都有相应的教材或讲义。
  
第二章 教学行政管理

  
  第四条 教学工作计划
  13、院校教学工作计划是实施教学目标管理的依据,按学期制订。教学工作计划应明确教学工作的指导思想、工作目标、主要工作,力求重点突出,职责分明,措施得力。院校教学工作计划由分管教学院(校)长拟定,院(校)长办公会议审批,于新学期开学时发至各部门。院校应定期检查计划的实施情况,学期结束时要做好总结。
  14、各教学业务部门应根据院校教学工作计划的要求分别制定本部门的工作实施计划,经分管教学院(校)长审批后执行。要定期进行工作实施计划的检查,学期结束时要做好小结。
  
  第五条 校历
  15、校历是院校安排教学工作及其它工作的基本依据,由教学业务部门根据学期教学工作计划和专业教学计划,按学年或学期编制,在上一个学期结束前经院(校)长办公会议审批后,印发各部门执行。主要内容有:学年或学期的起讫时间;每学期教学活动周数及年、月、日的具体日历;寒、暑假起讫时间;开学、注册、入学教育、军训、校运动会、毕业教育的日期和法定节、假日。
  
  第六条 教学进程计划
  16、教学进程计划是每学期各班级具体的教学安排,由教学业务部门根据校历、各专业的实施性教学计划拟定。主要内容应包括各班级的课程名称、学时数、实习教学安排、公益劳动、考试日期等。教学进程计划应妥善处理好各课程和各教学环节的衔接,周学时一般在24至30学时以内。
  
  第七条 教师任课计划
  17、教学业务部门应根据教学进程计划中的教学任务,统筹兼顾,合理安排任课教师,编制教师任课计划表,报分管教学院(校)长审批后执行,并根据任课计划表于放假前将教学任务通知书下达到教师。
  
  第八条 学期授课计划
  18、学期授课计划(即教学进度计划)是教师组织教学的具体安排。由任课教师根据课程教学大纲、教材、实习课题和教学进程计划按学期编制。一般地,理论教学以两学时为一单元,实习教学和一体化教学以一课日为一单元。实验、阶段测验、考查、考试应在计划内列出。学期授课计划应于开学后、正式上课前完成,经教研组讨论,教学业务部门审批后执行。教学业务部门、教研组和教师各具一份。如需更改学期授课计划,按上述程序审批。
  
  第九条 课程表
  19、课程表是全校师生教学活动的日程安排。课程表可分为院校总课程表、任课教师课程表、班级课程表及实习安排表。课程表由教学业务部门编排,经分管教学院(校)长审批后于开学后、正式上课前下发。课程表一经公布,不得轻易变动。因特殊情况需要调整时,必须按照院校的有关规定办理手续,由教学业务部门下达调课通知。
  
  第十条 教学日志
  20、教学日志是掌握学生出勤情况、学习情况、教学内容、作业布置情况的原始记录及复核教师工作量的依据。任课教师每次授课后均应认真逐项填写。教学业务部门应定期检查和随机抽查。发现问题及时了解原因,采取措施,加以纠正。
  
  第十一条 教学档案
  21、教学文书档案的主要内容:
  (1)上级及院校有关教学工作的文件、决议、通报、指令、批复、条例、规定、制度等(长期);
  (2)院校教学工作计划和总结(长期);
  (3)教学业务部门、研究机构和教研组的工作计划与总结;(短期);
  (4)教学质量检查和教学评估的总结(短期);
  (5)院校教学工作的各种上报材料(长期);
  (6)专业建设、课程改革、教学改革方案和总结(长期);
  (7)其它有保留价值的教学管理材料。
  教学文书档案由教学业务部门负责收集,按学年建档,保管。
  22、教学业务档案的主要内容:
  (1)教学计划(指导性教学计划和实施性教学计划)、教学大纲(指导性教学大纲和实施性教学大纲)及执行情况说明(长期);
  (2)教材使用情况说明(长期);
  (3)校历(永久);
  (4)教学进程表(长期);
  (5)学期班级授课计划总表(长期);
  (6)教师任课计划表及教学任务书(短期);
  (7)课程表和选修课安排表(短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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