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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院校应设立信息管理机构,负责校园网络、硬件设施及计算机房管理工作。 第三十四条 图书馆 80、院校应设立图书室(馆),包括藏书借阅室、阅览室。图书馆(含阅览室)的建筑面积、藏书量、座位数应符合上级有关规定。 要不断推进图书室(馆)现代化建设,实行计算机检索借阅,建立与internet网相连的电子阅览室,增加电子图书册数。图书室(馆)应根据教学需要和专业特点,有计划、有重点、多渠道地购置图书、音像资料,征订各种报刊杂志。文艺类和专业类图书、报刊资料比例要合理,并逐步形成具有院校专业(工种)特色的藏书体系。 81、图书室(馆)要定时向师生开放,可实行半开架、开架式借阅,提高图书资料利用率。 82、图书馆加强书库内部管理,及时进行图书编码,定期编制资料目录索引,做好图书资料的保护工作。注意防火、防盗、防虫蛀鼠咬、防潮霉变。定期消毒杀菌。 第三十五条 体育场馆和设施 83、体育场馆和器材设备是院校进行体育教学和开展体育活动的物质基础。体育场地和器材设备必须与院校规模相适应,满足教学需要。 (1)院校应建立健全体育活动场所及器材的维修、管理制度。体育场(馆)的器材由体育教研组或教学业务部门安排专人保管。 (2)院校在每年的经费计划中应保证体育基本设施维修和设备更新费用。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贯彻和实施 84、教学管理规范的实施涉及院校的各个部门和所有工作人员,院校应按规范要求制订实施细则、部门职责和相应的规章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