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接上页] 3.完善工作程序,严把安全许可关口。各省局设立了办证大厅或办证窗口,制定完善了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申办受理、审查、制证、颁发等工作程序,明确了各岗位工作职责,严把安全许可关口。河北局把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的各个环节纳入了工作程序,细化了各环节相衔接的要求。从资料接收到存档,每个环节都明确了要求和责任。对暂扣、吊销、注销、撤销安全生产许可证等也提出了具体的程序化规定。黑龙江局出台了《黑龙江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暂行办法》,进一步规范了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的各个环节,实行受理和审批分开,及时研究审批,做到了严格审核、集体决策、依法颁证。 (四)监督检查地方政府煤矿安全监管工作情况 1.制定实施办法,推动监督检查地方监管工作的开展。总局、国家局下发《关于切实加强对地方政府煤矿安全监管工作监督检查的意见》后,北京、河北、山西、黑龙江、江苏、安徽、江西、山东、湖南、重庆、四川、贵州、云南、陕西、甘肃、青海、宁夏、兵团等18个省局结合实际,研究制定了对地方监管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的实施办法。多数省局在具体实施办法中确立了省局负责监督检查市级监管部门,所属分局负责监督检查县级监管部门的“下管一级”的工作原则。 2.加强监督检查,落实地方煤矿安全监管责任。各省局认真履行职责,采取量化考核、联合执法等方式,不断加强对地方政府煤矿安全监管工作的监督检查,督促地方监管主体责任的落实。江西局制定了量化评分表,将监督检查地方监管工作的内容细化为贯彻落实煤矿安全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情况,煤矿安全监管机构建设情况,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矿井的情况等10大项、25小项进行量化考评。湖南局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对地方政府煤矿安全监管工作监督检查的实施意见》、《关于进一步规范监察建议和报告的内容及格式的通知》和《关于进一步完善煤矿安全监管监察协调工作机制的意见》,以省政府组织开展“专项行动”为契机,以明查暗访和集中执法活动为抓手,以召开联席会议、座谈会为载体,认真开展监督检查,并及时向地方政府通报、向省政府报告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隐患和问题,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 二、上半年煤矿安全监察执法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 上半年,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在煤矿安全监察执法方面做了大量扎实的工作,取得了较好的执法效果,但仍存在一定差距和不足,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部分单位执法计划完成不均衡。个别省局和分局全年总监察工作日或全年“三项监察”执法矿次未能实现时间过半、完成计划过半。个别省局和分局执法计划分项完成进度不平衡,虽然实现了计划总量完成过半,但分项监察工作日和监察执法矿次完成比例有的过高,有的过低,进度不平衡,监察执法计划执行的严肃性有待进一步加强。 (二)煤矿建设项目安全“三同时”工作需要进一步加强。部分地区煤矿建设项目存在未批先建、边建边批、批小建大等问题,有的未经核准即开工建设,有的在安全设施设计未审批的情况下非法施工,有的存在边整合、边建设、边生产的情况,有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不健全、不落实。部分资源整合煤矿存在整合方案不落实、进展缓慢等问题,假整合、真生产等违法违规行为屡禁不止,有的还酿成事故。 (三)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基础工作有待加强。个别省局安全生产许可证基础管理工作仍较薄弱,有的未完整建立《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综合管理数据库》,不能全面反映煤矿企业基本情况及持证情况;有的省局未按要求及时向国家局上报相关统计表格;有的未能按照相关规定对颁证情况进行定期公告。 (四)监督检查地方政府煤矿安全监管工作有待深化。部分地区地方监管责任没有很好地落实,监管人员不能有效开展工作;有的地区没有明确煤矿新建项目的省级安全监管部门,市级以下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监管力量不足、经费不够、工作不规范;有的地区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监管人员数量不足,缺乏煤矿专业知识。同时,个别省局和分局对地方监管工作的监督检查存在畏难情绪,工作力度不够。 三、下步煤矿安全监察执法工作的要求 今年后几个月,煤矿安全监察执法工作要紧紧围绕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进一步严格执法,严厉打非,严防煤矿重特大事故,重点抓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