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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一)贯彻落实国务院《通知》精神,努力促进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要按照总局、国家局的统一部署,进一步增强做好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责任感、使命感和紧迫感。要利用各种方法途径,认真组织煤矿企业学习领会《通知》精神,强化宣传教育。要结合下半年监察执法工作计划,研究制定贯彻落实《通知》的配套措施和具体实施办法,进一步推动煤矿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落实。要进一步加大执法力度,加强联合执法,开展好“打击非法违法”专项行动,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 (二)进一步科学组织,严格按计划实施监察。要强化严格按计划实施监察的意识,严格执行国家局年初审批(备案)的执法计划,保证执法计划的严肃性。在执行执法计划过程中,要统筹安排,科学组织,既要确保全年执法工作任务和各个分项任务的完成,又要保证执法计划执行的均衡性。确需调整执法计划的,要严格按照规定程序进行,调整后的计划不得降低总监察工作日数和“三项监察”执法矿次。要加强对执法计划的考核,做到底数清晰。要及时分析执行计划中存在的问题,采取有力措施保证执法计划的完成。 (三)进一步完善程序和制度,规范监察执法行为。要认真贯彻执行《实施标准》,严格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保证执法行为的规范化。要建立健全监察执法制度体系,做到用制度管人、用制度管事,努力推进执法行为的制度化。要健全完善监察执法程序,做到编制计划、编制预案、亮证执法、听取汇报、现场检查、行政处罚、通报情况、整改复查、总结归档等环环相扣,实现执法行为的程序化。通过规范执法行为,保证严格执法、公正执法、廉洁执法。 (四)进一步贯彻落实有关通知精神,做好煤矿建设项目“三同时”工作。要贯彻落实总局、国家局等四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建设项目安全工作的通知》(安监总煤监〔2009〕146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建设项目安全管理的通知》(发改能源〔2010〕709号)精神,进一步加强煤矿建设项目安全工作,切实提高煤矿建设项目安全生产水平。对未经核准的煤矿建设项目,不予受理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未审批安全设施设计的,不准开工;未通过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的,不予受理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对资源整合矿井未履行相关手续的,一律不允许开工建设;进入建设程序的,要督促其严格按照设计施工,严禁借建设名义违法组织生产。对无视监察指令、冒险蛮干的煤矿建设项目,要依法严厉打击直至提请地方政府予以关闭。 (五)进一步严格许可,加强安全生产许可证颁证管理工作。要贯彻落实安全许可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定,进一步严格许可,严把安全准入关口。对尚未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煤矿企业,要限期办理,拒不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的,要依法进行处罚。要通过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审核颁发和延期审查,督促煤矿企业加大安全投入,加强安全管理,提高办矿水平。要进一步强化基础管理,建立健全煤矿企业基本信息数据库,按时报送相关统计报表。要积极推广应用“金安”工程系统,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提高安全生产许可工作的信息化水平。 (六)进一步履行职责,强化对地方监管工作的监督检查。要继续贯彻落实总局、国家局《关于切实加强对地方政府煤矿安全监管工作监督检查的意见》,紧紧依靠地方党委和政府,加强与地方国土、公安、煤炭行业管理、煤矿安全监管等相关部门的协作联动,形成更大的煤矿安全工作合力。要针对监察发现的问题及时向有关地方政府提交加强和改善煤矿安全管理工作建议书,向地方煤矿安全监管部门送达加强和改进安全管理监察意见书。要进一步完善联合执法工作机制,依法严厉打击各类非法违法、违规违章行为。要继续组织开展示范监察,切实提高地方监管部门的执法水平,促进地方监管责任的落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