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卫生部
【发文字号】 卫监督稽便函[2010]318号
【颁布时间】 2010-08-31
【实施时间】 2010-08-3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0806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卫生部监督局关于印发苏志局长、陈锐副局长在全国卫生厅局长行政执法培训班上讲话的通知

[接上页]
(二)环境卫生监督。
  1.关于饮用水卫生监测工作。目前已在北京、河北等15个省设置水质监测点3180个,监测网络初成。但目前水质检测能力差距较大,现行106项水质指标,只有北京、上海、浙江、湖南、广东5个省级疾控中心可全部检测,有20%的地市、县连38项常规指标尚不能全部检测。下一步将采取3项措施:(1)根据年初下发的通知,落实2012年7月前省、地、县三级水质检测能力建设目标,建末梢水监测点,提高监测频率,加强乡镇集中式供水监测。(2)组织开展城市饮用水卫生监测试点评估工作,研究制定全国饮用水卫生监测方案;(3)积极争取增加中央财政经费支持。该项目已上报,重点支持24个中西部省份开展水质监测。
  2.制定实施《全国城市饮用水卫生安全保障规划》。总目标是到2020年基本解决2.86亿城镇人口饮用水不安全问题。《规划》明确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及其卫生监督机构负责制定监测方案、开展监督检查、数据汇总及上报。各级疾控机构主要负责卫生监测、相关疾病报告、水质检验和污染调查等工作。能力建设部分总投资约59亿元。目前此稿已发至各省征求意见,请大家认真研究,提出修改建议。
  3.做好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的卫生监督。近期,媒体对餐具消毒企业存在的问题报道比较多,对此问题,各地要重视。要根据卫生部、工商总局和食药局联合发文明确的职能分工和我部印发的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卫生监督规范,加强对消毒单位负责人、从业人员培训,强化日常监督检查,及时通报抽检不合格餐具,并注意发挥行业协会的指导和规范作用,使相关监管要求落到实处。
  (三)职业卫生监管。
  各地对职业卫生监管职责可能发生的调整都非常关注。这个我们都很理解,昨天啸宏副部长强调了不管职责是否调整以及如何调整,卫生部门在职业病防治工作中都将承担重要任务,要求大家在没有进一步明确职责调整之前,各地要认真按照现有职责分工履行监管职责。在此,有几项重点工作我想在这里再强调一下:一是切实加强职业病防治技术队伍建设和管理。2009年以来,部里积极争取中央财政2.1亿用于加强中西部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职业病信息报告能力建设,经费争取很不容易。近两年部里多次督促,近日我局还将印发通知,要求项目省份上报2009年经费使用情况,并印发2010年项目管理方案。请各地按照要求认真做好项目经费的使用和管理,争取让这笔钱发挥出最大的效益。下半年我们还将对此组织开展督查。二是扎实推进基本职业卫生服务试点工作。年初我部印发了通知,请第一批试点地区19个省46个县要认真总结试点经验。第二批试点地区要按照试点方案要求,尽快完善基层职业病防治技术服务网络。没有参加国家试点的省份、地区,也可参照自行开展试点。三是加强研究,进一步规范职业病诊断与鉴定工作。《职业病防治法》修订工作已列入2010年全国人大和国务院工作计划。关于职业病诊断与鉴定问题,目前社会高度关注,也是我们工作中的一个难题,需要大家共同研究、破解难题。四是会同有关部门召开全国职业病防治工作交流会。准备第四季度早些时候在湖南召开。届时拟邀请陈竺部长、陈啸宏副部长和有关职业病防治工作部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部领导出席。我们要做好会议筹备工作。五是组织开展职业卫生专项监督检查。包括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对粉尘与高毒物品危害治理专项行动的督查,以及组织对部分省市职业病防治机构审批、监管和开展工作情况进行督导。
  (四)放射卫生、学校卫生、传染病防治监督与医疗服务、血液监督工作。
  下一步这些方面的监督工作主要做好以下四方面工作:(1)通过开展试点,推进相关工作的落实。放射卫生、学校卫生都开展了一批试点地区,要按照计划加强对试点工作的指导,使得试点工作能够取得效果和推广的价值。(2)组织开展相关的培训工作。在三、四季度放射卫生、学校卫生、传染病防治监督都要组织开展培训,重点提高卫生监督员的专业能力和执法技巧。(3)开展卫生监督重点的专项检查,局里将整合各处的监督检查任务,统一组织部署。在保证推动相关工作落实的前提下,一方面能够提高工作效率,节约行政成本;另一方面也减轻地方的接待负担。
  9月份,我们还将与医政司、驻部监察局联合专门召开单采血浆站工作会议,根据前期对四川、山西、宁夏、新疆、河北、黑龙江等六省(区)17家单采血浆站联合督导的情况,进一步强化单采血浆站从审批、校验、日常监督检查和查处违法行为等全过程的监管力度。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