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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河南省政府
【发文字号】 豫政办[2010]100号
【颁布时间】 2010-08-30
【实施时间】 2010-08-3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1034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人行郑州中心支行等部门关于在全省范围内推动农村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工作意见的通知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人行郑州中心支行、省政府金融办、河南银监局、省财政厅制定的《关于在全省范围内推动农村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工作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年八月三十日
  

  
  
关于在全省范围内推动农村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工作的意见
  (人行郑州中心支行、省政府金融办、河南银监局、省财政厅二○一○年八月二日)
  

  加快推进农村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是新形势下缓解农村和农民贷款难、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促进城乡统筹协调发展的有效手段。自2008年10月我省被人行总行和中国银监会确定为农村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试点省份以来,各级、各部门共同努力,建立健全工作机制,明确重点创新内容,积极动员部署和组织推动,显著提升了金融服务水平。为进一步巩固和提升工作整体成效,全面激活农村金融市场,决定在全省范围内推动农村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工作。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基本目标和工作原则
  (一)基本目标。通过推动农村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丰富农村地区金融机构的信贷品种,完善服务模式,为县域涉农中小企业和农民提供更加便捷化、个性化、多样化的金融服务,促进我省金融机构持续加大对“三农”的有效资金投入,稳步提高县域金融机构新吸收存款用于当地发放贷款的比例,确保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当年涉农贷款增速高于全部贷款平均增速且占比高于上一年,最终建立服务“三农”的多位一体、商业可持续发展的农村金融产品和服务体系。
  (二)工作原则。因地制宜原则。立足当地实际情况,结合“三农”金融需要,充分调动和激发基层金融机构的积极性和创造性,进行“自下而上”创新和“自上而下”创新。同时,综合考虑地方金融机构的风险状况、管理水平、队伍素质,在创新的范围、方式、性质、内容上应各具特色。
  实效管用原则。农村金融创新重在实效与管用,不得违反政策规定和不顾风险盲目创新,要坚持以市场为导向,以需求为基础,多层次、多角度推动农村金融创新,积极推出低成本、广覆盖、可复制、易推广的农村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为农业、农村和农民多办实事、多做好事。
  复制推广原则。注重学习借鉴和消化吸收先进地区的经验。鼓励县域经济和农村金融活跃的地区积极探索原创型创新;引导和推动其他地区借鉴吸收先进地区业已成熟的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结合本地实际研究完善并加以复制推广。
  商业可持续原则。坚持风险可控、成本可算,努力做到既能满足农村需求、赢得社会效益,又能开拓金融机构新的发展空间、赢得经济效益。同时,要注重运用税收优惠、财政贴息、增量奖励、费用补贴以及建立担保体系等多种方式,提高农村金融机构支农的积极性,确保农村信贷投入持续增长和农村金融服务持续改善。
  二、突出重点创新领域,构建多层次、多元化的农村金融产品和服务体系
  (一)积极发展多样化的小额信贷产品。推动发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鼓励开发多样化的小额信贷产品,研究完善和推广农户联保和同一区域、行业、农民联保互保、中小企业联保等信贷品种。加大对农村弱势群体的金融支持,整合财政和金融资源,充分调动各方参与扶贫的积极性,逐步构建信贷扶贫长效机制。积极探索孟加拉乡村银行、基层行政机构牵头的自助贷款和农村担保协会贷款等信贷扶贫模式,推动扶贫贴息贷款商业可持续。积极研究满足一般农户、养殖户、林农、大学生村官、回乡农民工金融需求的新产品、新模式。
  (二)创新完善服务新型农村经济组织的信贷模式。结合新型农村经济组织的特点和需求,着力研究满足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民贷款担保协会、中小企业行业协会等需求的相关信贷产品,积极在合作社或协会的运作模式、担保模式、贷款模式、保证金放大倍数、利率、激励机制等方面进行创新和完善。鼓励通过“统保(担保)分贷”、“统贷分保(担保)”、“有贷有保(保险)”、“贷保(保险)结合”等多种形式,支持农村专业合作社发展。探索扩大担保对象范围,尝试将非协会会员纳入担保范围的机制和模式。
  (三)完善推广多元化的订单农业贷款模式。加大对农业产业化的信贷支持,研究完善“龙头企业+农户+信贷”、“龙头企业+基地+农户+信贷”、“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户+信贷”等多元化的订单农业贷款模式。逐步扩大小额担保贷款支持订单农业的范围。引入保险和期货工具分散贷款风险,推动开展“龙头企业+农户(订单)+期货”模式。复制推广国家开发银行河南省分行“六合一”订单农业贷款模式,以养殖户为中心,政府、养殖户、养殖专业合作社、银行、担保公司、农业保险公司、龙头企业等方面充分合作,向与产业化龙头企业签订合作建设协议书的养殖户发放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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