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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四)加强金融机构在农业产业链上的战略合作。依托订单农业贷款、林权抵押贷款,加强金融机构在农业产业链上的战略合作。结合各金融机构的信贷产品特点,通过签订战略协议,实行大组合、小分工,有针对性地在自身信贷政策允许范围内,对农户(林农)、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林业中小企业)以及相关环节进行资金支持。探索构建适合我省农业产业发展、有合作有分工的粮食(林业)产业链金融支持体系。 四、加强政策配套支持,构建金融支农正向激励引导机制 (一)建立完善涉农贷款风险分散和分担机制。各级财政部门要积极发挥财政性资金的杠杆作用,增强对金融资源向农村投放的吸引力,认真做好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增量奖励、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和新型农村金融机构费用补贴相关工作。进一步加大对县域政策性担保机构和省级再担保机构的政策支持力度,适当降低担保门槛和担保费率,促进其有效开展融资担保业务,规范发展。各省辖市、县(市)应尽快出资设立涉农贷款和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基金和奖励基金,支持县域金融机构加大信贷投放,力争于2010年年底前在60%以上的县域建立涉农和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制度或奖励制度。坚持涉农信贷与涉农保险相结合,形成支农合力,进一步分散农业生产发展风险,解决农村贷款难问题。充分发挥涉农保险对农业风险和农户人身风险的转移分散功能,积极推动各银行业金融机构根据涉农保险投保情况及时动态调整信用评定级别;鼓励借款人对贷款抵押物进行投保,由金融机构先对借款人的参保情况进行调查,待确认参保类别和参保比例后确定相应的贷款优惠条件;抓紧研究制定农村保单质押贷款操作办法,探索拓展涉农保险保单质押的范围和品种。加大农村金融相关保险产品的研发力度,复制推广借款人意外伤害保险,为小额贷款借款农户提供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保障。积极拓展保险产品在订单农业、林权、仓储(仓单)等抵(质)押贷款中的应用,切实为农村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提供支持。 (二)实施差异化的货币政策和监管政策。人行分支机构要用好支农再贷款、再贴现工具,重点支持涉农贷款投放比例高、资金相对不足的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增强贷款能力,有效发挥支农再贷款引导扩大“三农”信贷投放的杠杆作用。对涉农票据和县域企业及中小金融机构签发、承兑、持有的票据优先办理再贴现,支持金融机构加大对“三农”和中小企业的资金投入。银监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加快组建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和农村资金互助社等新型农村金融机构,推进农村信用社改制为农村商业银行,推动大型商业银行和农业发展银行激活县域支行的借贷功能,积极引进省外金融机构参与我省农村金融服务,完善农村地区金融机构体系。同时,实行差异化的市场准入扶持政策,对支农成效显著、风险控制能力强、推动农村金融创新的农村信用社,不将支农再贷款纳入存贷比监管指标考核范围,并优先支持其增设网点;优先支持农业贷款增长幅度高于全省平均水平且具备组建农村商业银行条件的农村信用社改制为农村商业银行,优先指导县级农业发展银行开办城镇开发贷款等新业务,优先支持县(市、区)、乡镇邮政储蓄银行机构的网点优化调整,优先支持信阳农村综合改革试验区和新乡城乡统筹改革试验区的各项金融改革工作。 (三)做好农村地区支付结算工作。充分发挥农村信用社在农村支付结算服务中的主导作用。加快推进农村地区支付服务基础设施建设,逐步扩大支付清算网络在农村地区的辐射范围。大力推广非现金工具支付,减少农村地区现金使用。继续完善支付结算业务代理制,促进城乡支付结算服务互补发展。 (四)加强农村信用体系建设。继续推动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建立完善企业信用评价体系和评价标准,开展农村、县域企业信用评级。大力推行信用户、信用村、信用乡镇评价制度,为农户、企业建立信用档案,逐步将相关信息纳入人行的基础信用信息数据库。加快农村中小企业信用体系建设,探索建立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农村经济组织的信息采集与信用评价机制。由省政府金融办牵头建立县域金融生态环境考核评价制度,定期对全省各县(市)金融生态环境进行考核排序并公布结果,将考核结果作为政府政绩考核的依据,引导信贷资金流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