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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保监产险[2010]1039号
【颁布时间】 2010-08-25
【实施时间】 2010-08-2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1039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华安国家助学贷款信用保险条款(a款)

[接上页]
(五)借款学生身故的,应提供户籍注销证明及公安机关或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
  (六)借款学生被宣告死亡的,应提供人民法院的宣告死亡判决书;
  (七)借款学生完全或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应提供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供的劳动能力鉴定证明;
  (八)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事故原因、事故性质及损失程度相关的其它证明和资料。
  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索赔材料提供义务,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赔偿处理
第二十九条 保险人赔偿后,被保险人应就保险人赔偿的金额向保险人出具权益转让书,但借款学生身故、完全或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除外。
  第三十条 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支付赔款之日起,取得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借款学生请求赔偿的权利,但借款学生身故、全部或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不受此限。在保险人向借款学生行使代位请求赔偿权利时,被保险人应积极协助,向保险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所知道的有关情况。
  保险事故发生后,在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权利的,该行为无效;由于被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可以扣减或者要求返还相应的保险金。
  第三十一条 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争议处理
第三十二条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单载明的仲裁机构;保险单未载明仲裁机构或者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三条 本合同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管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
  
  
释 义
第三十四条 本保险合同涉及下列术语时,适用下列释义:
  (一)借款学生: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中经济困难的本专科学生(含高职学生)、研究生、第二学士学位学生,不含港、澳、台及外国学生。
  (二)国家助学贷款:指金融机构根据国家助学贷款政策,向借款学生发放的、享受国家财政贴息的就学地或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三)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指地级市以上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
  华安国家助学贷款信用保险(a款)费率表
  一、基准费率
  承保本金和利息:13%
  承保本金:10%
  二、调整系数
  (一)经验违约率调整系数
  
  

助学贷款经验逾期违约率

(0,10%]

(10%,20%]

(20%,30%]

(30%,40%]

40%以上

调整系数

0.8

1

1.2

1.5

2


  (二)免赔率调整系数
  
  

免赔率(%)

0

1

2

3

4

5

6

7

8

9

10

调整系数

1.10

1.08

1.06

1.04

1.02

1.00

0.98

0.96

0.94

0.92

0.90


  (三)助学贷款发放模式调整系数
  
  

助学贷款发放模式

生源地

就学地

调整系数

1.2

1


  (四)院校调整系数
  
  

院校

国家部属院校

其他院校

调整系数

0.8

1


  三、保险费计算公式
  保险费=贷款本金×基准费率×经验违约率调整系数×免赔率调整系数×助学贷款发放模式调整系数×院校调整系数
  四、费率浮动
  分公司可根据具体的风险状况,基准费率在30%的范围内上下浮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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