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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字号】 国税函发[1994]237号
【颁布时间】 1994-05-31
【实施时间】 1994-05-3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11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际海运税收问题一览表的通知

天津、上海市税务局,山东、辽宁、河北、江苏、浙江、福建、广东、海南省税务局,广西自治区税务局,大连、宁波、厦门、深圳市税务局:
  
  根据我国对外签订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海运协定及其他有关协议,我局对外国轮船公司海运税收减免情况重新进行了清理界定,现将清理情况下发你局,请参照执行。
  
  目前涉及海运收入和利润对外减免税的国家共计50个,其中全免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的35个;仅免征企业所得税的14个;对泰国营业税全免,企业所得税减半征收。
  
  我国同扎伊尔、加纳、刚果、孟加拉和印度尼西亚等五国的海运协定,虽有最惠国待遇的规定,但均无明确的减免税条款,且上述国家一直对我船舶征税。鉴此,对扎伊尔、加纳、刚果、孟加拉和印尼等五国的船舶从我国取得的运输收入,在未达成新的协议前,应按我国税法有关规定征税。
  
  对附表中所列尚未生效执行的协定国家,请待我局正式通知生效执行后,再予执行。
  
  有关执行中的问题,请及时报告我局。
  
  附件:1.通过协定、协议或换文解决国际海运税收问题一览表及附表
  
  2.海运全免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国家简表
  
  3.免除部分海运收入税收国家简表
  
  附件1 通过协定、协议或换文解决国际海运税收问题一览表
  ┌─┬─┬────┬─────┬────┬────┬─────────┐
  │││││││征免税情况│
  │序│国│海运协定│海运税收协│避免双重│国内有关├───┬──┬──┤
  │││或条约│定或换文│征税协定│文件规定│营业税│企业│个人│
  │号│别││││││所得│所得│
  ││││││││税│税│
  ├─┼─┼────┼─────┼────┼────┼───┼──┼──┤
  │││通商航海│财政部换文││(74)财税││││
  ││朝│条约│77.12.31││字第55号││││
  │1 ││62.11.5 │(D) ││(F) │免│免│征│
  ││鲜│62.12.15│││││││
  │││(A) │││││││
  ├─┼─┼────┼─────┼────┼────┼───┼──┼──┤
  ││越│(同上)│││││││
  │2 ││62.12.5 │││(同上)│免│免│征│
  ││南│63.2.15 │││││││
  ├─┼─┼────┼─────┼────┼────┼───┼──┼──┤
  ││斯│海运协定│使馆换文││(75)财税││││
  │3 │里│63.7.25 │75.4.18 ││字33号│免│免│征│
  ││兰│63.7.25 │(B) ││(C) ││││
  ││卡│(B) │││││││
  ├─┼─┼────┼─────┼────┼────┼───┼──┼──┤
  ││巴│海运协定││89.11.15│(90)国税││││
  │4 │基│88.10.21││89.12.27│发10号│免│免│征│
  ││斯│88.10.21││90.1.1│(B) ││││
  ││坦│(D) ││(B) │││││
  ├─┼─┼────┼─────┼────┼────┼───┼──┼──┤
  ││日│海运协定│外交部协定│83.9.6│(85)财税││││
  │5 ││74.11.13│换文│84.6.26 │协字016 │免│免│征│
  │││75.6.4│82.12.9 │85.1.1│号││││
  ││本│(B) │(F) │(D、E)│(B) ││││
  ├─┼─┼────┼─────┼────┼────┼───┼──┼──┤
  ││马│海运协定││85.11.23│(87)财税││││
  ││来│87.9.9││86.9.14 │协字11号││││
  │6 │西│87.9.9││87.1.1│(B) │免│免│征│
  ││亚│(G) ││(F、I、J│││││
  │││││) │││││
  ├─┼─┼────┼─────┼────┼────┼───┼──┼──┤
  │││海运协定││86.4.18 │(89)国税││││
  ││新│89.1.24 ││86.12.11│外字88号││││
  │7 │加│89.1.24 ││88.1.1│(B) │免│免│征│
  ││坡│(B) ││(D、J)│││││
  ││││││││││
  ├─┼─┼────┼─────┼────┼────┼───┼──┼──┤
  │││海运协定│海运免税协│86.10.27│(90)国税││││
  ││泰│79.3.23 │定│86.12.29│函发951 ││││
  │8 ││79.3.23 │90.3.28 │87.1.1│号│免│减半│征│
  ││国│(H) │90.7.27 │(F) │(C) ││征││
  ││││(H) ││││││
  ├─┼─┼────┼─────┼────┼────┼───┼──┼──┤
  ││科│││89.12.25│(90)国税││││
  │9 │威│││90.7.20 │函发002 │征│ 免 │征│
  ││特│││89.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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