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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市科技局、经委、财政局、国资委、质监局、总工会等单位拟订的《关于建设创新型试点(示范)企业的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年九月三日 关于建设创新型试点(示范)企业的实施办法 (市科技局、市经委、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市质监局、市总工会二○一○年七月三十日) 为深入实施国家技术创新引导工程,贯彻落实省委“创业富民、创新强省”总战略,全面推进企业自主创新,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充分发挥科技支撑发展、引领未来的重要作用,率先建设创新型城市,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国家技术创新工程浙江省试点方案的通知》(浙政发〔2009〕81号)和杭州市建设创新型城市试点工作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建设创新型试点(示范)企业制定如下实施办法: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建设学习型城市和创新型城市为目标,努力实施创新型企业培育工程,切实增强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推动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转型升级,加快发展方式转变,全面推进科技进步,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创新型企业试点(示范)工作,培育一批市级创新型试点(示范)企业,推荐一批国家级、省级创新型试点(示范)企业,引导一批高新技术企业、传统优势企业和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向创新型试点(示范)企业发展,加强产学研结合,推进以企业为主体的技术创新体系建设,增强企业自主创新能力。重点扶持一批具有持续创新能力、自主知识产权和知名品牌的创新型试点(示范)企业,鼓励创新型试点(示范)企业做大做强。从2010年至2015年,累计培育和认定区、县(市)级以上创新型试点企业1000家,市级创新型试点企业300家以上,省级创新型试点企业100家以上,国家级创新型试点企业10家以上。 三、实施原则 (一)企业主体,政府引导。创新型企业建设的主体是企业,通过政府支持和引导创新要素向企业集聚,激发我市企业的科技创新活力和动力,使企业真正成为创新投入、创新活动、创新成果应用的主体,提高企业的持续创新能力和综合竞争能力。 (二)重点推进,全面建设。创新型企业试点(示范)工作分区(县、市)、市、省、国家4个层面,分期分批分区域推进,充分发挥创新型试点(示范)企业的示范辐射作用,努力形成区域、行业示范带动效应。我市建设创新型试点(示范)企业工作要与高新技术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相结合,优先从国家、省、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园)、经济开发区、高技术特色产业基地中选择科技创新能力较强的高新技术企业、传统优势企业和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开展试点。引导我市“信息港、新药港”等高技术产业领域中的企业开展自主创新。 (三)上下联动,共同支持。市科技局、经委、财政局、质监局、国资委、总工会等部门和单位要统筹市级创新资源,为创新型试点(示范)企业集聚各类创新要素,并加大市级创新型试点(示范)企业的培育和管理力度。各区、县(市)政府及杭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应制订相应的建设创新型试点(示范)企业工作实施办法,开展创新型试点(示范)企业的培育、推荐等工作。 四、实施内容 (一)建立促进创新的企业制度。建立推动企业自主创新的现代公司制度、产权制度以及有利于产品创新、工艺创新、组织创新、营销创新的内部体制机制。 (二)提高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建立和健全企业研发中心、技术中心、设计中心、创意中心等研发机构;依托行业龙头骨干企业,建立企业研究院、重点实验室、中试基地、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博士后工作站、院士工作站;鼓励支持有条件的企业通过并购等形式,迅速掌握核心技术和知识产权;支持企业与国内外高校、科研机构建立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或联合共建产学研联合体、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提高企业对关键、共性技术的研发能力和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再创新能力以及科技成果产业化能力。 (三)加强创新人才队伍建设。以深化技术要素参与收益分配为核心,完善人事、分配和奖励等政策,引进和培养创新领军人才、研发骨干和创新团队,培养具有创新意识的企业家和企业经营管理队伍,形成与企业自主创新相适应的研发和管理团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