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接上页] 16、加强贸易载体建设。支持两地社会团体和经济社团积极开展经济贸易促进活动,充分发挥我市台胞联谊会作用,积极支持台资企业协会工作。继续与台北世贸中心共同举办“南京台湾名品交易会”,鼓励更多的台湾企业来宁参加展销活动,对其摊位费用给予适当减免。鼓励台资企业在南京“台湾名品城”建立销售公司总部,设立内销基地,打通进入大陆市场的出海通道,打造专业的台湾名品销售市场。建立服务绿色通道,对进入“台湾名品城”的台资企业在工商注册、市场准入、税务登记、货物通关、检验检疫等方面给予政策扶持。对“台湾名品城”台资企业应纳税的地方所得部分,五年内全额留在河西新区内使用,所在区财政可按企业纳税额度给予一定比例的奖励,一部分用于名品城建设、招商、运营管理。 七、促进相互投资 17、鼓励台商投资新兴产业和服务业。鼓励台商投资我市新能源、新材料、生物医药等新兴产业;鼓励台湾软件企业、服务外包企业来宁投资发展;鼓励台商投资物流、中介、信息等服务产业,兴办上规模、高层次的职业教育机构、医疗机构、旅游企业、高星级酒店及其它现代服务行业;鼓励台资企业参与我市服务企业的并购重组,并购后的新企业经外资管理部门批准,可依法变更登记为外商投资服务企业;对台湾企业投资房地产、市政公用事业和风景名胜区交通、服务等项目,在招投标、项目贷款等方面与大陆企业享受同等待遇。 18、鼓励台资企业设立总部。台资企业在宁设立总投资3000万美元以上(含3000万美元),并在宁进行税务登记的总部或地区总部,对其所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的地方所得部分,市及区县(开发区)财政给予前三年全额扶持,后三年减半扶持;鼓励台资企业在宁设立营销中心、总部基地、仓储物流基地,经营批发、零售业务,拓宽台湾企业产品在大陆的销售渠道。 19、鼓励南京企业赴台投资。支持和鼓励我市企业在台设立设计研发机构、营销网络、服务外包接单中心和客户服务中心;建立商贸流通、餐饮、旅游服务等企业的在台分支机构和销售门店;投资台湾公共设施建设;鼓励我市外经企业直接对台承揽工程项目,鼓励对台签订劳务合作项目。 八、广泛开展民间交流 20、加强文化教育交流。充分发挥南京对台文化交流的独特优势,积极开展中山文化、民国文化、妈祖文化等交流活动,拓展交流领域,简化审批手续,开辟快速通道。继续举办“宁台文化艺术周”,推动宁台两地优秀艺术家、著名演艺团体、文物机构等各方面的交流与互动。深化宁台两地文化产业合作,鼓励更多台湾文化创意人才来宁创业,加快建立“中华文化创意产业园”。加大宁台两地教育界、体育界交流力度,加强南京大学、东南大学与台湾大学、台湾清华大学、中国文化大学等高等院校的交流,鼓励两地中小学开展对口交流,鼓励台湾学生来南京就学。 21、扩大卫生合作。加强宁台医学交流与合作,定期开展学术交流活动,互派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进修学习,鼓励两地医疗卫生机构对口交流。积极支持台资在我市开设综合性医院和专科医院,对符合条件的台资医疗机构及时纳入医疗保险和“新农合”定点,其交纳的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部分在3年的免税期满后,视其经营情况可适当延长优惠期限或给予减征。 22、开展旅游产业深度合作。在台北和南京两地互设旅游办事处或代表处,支持台湾旅游业来宁投资旅游社,参与旅游景区和饭店建设。深入挖掘两地旅游资源,加强策划包装,互推深度旅游线路,力争两地互游人次年增20%。 九、保障要素供给 23、保障项目用地。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全市产业发展方向、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镇建设规划的台资项目所需建设用地,优先列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并保证供地。符合点供条件的重大建设项目用地,积极申请实行点供。台商投资的学校、医院等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建设项目,其用地可采取划拨或者协议出让方式供地。对属于我市优先发展符合国家和省重点产业振兴规划,有利于促进形成优势产业链、构建特色产业基地,且用地集约标准符合《江苏省建设用地指标(2006年版)》(苏国土资发〔2007〕62号)和国土资源部《关于发布和实施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24号)规定标准的工业项目,土地出让金可按不低于国家颁布工业用地最低价的70%确定出让底价。工业项目用地在不改变用途符合规划条件下,提高土地利用率或增加容积率的,经批准,不再增收土地出让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