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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南京市政府
【发文字号】 宁政发[2010]164号
【颁布时间】 2010-09-07
【实施时间】 2010-09-0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1493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4页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宁台合作的若干政策意见(试行)

[接上页]
24、保障资源供给。对重大台资企业经营发展所需水、电、气以及稀缺原材料的调集供应,由市有关部门按年核实并予以解决。为台资企业提供人才信息咨询,帮助台资企业举办专场人才招聘会,支持各类职业培训机构为台资企业开展职工技能培训并按规定给予适当补助。引导在宁普通高校、职业技术学院(校)针对台资企业用人需求,设立对口专业,培养台资企业需要的各类人才,探索开展专业人才订单培养。
  25、保障合作环境。对台资企业简化审批手续,缩短审批时间,对符合条件的开辟“绿色审批登记通道”,实现快速审批、及时登记。积极争取继续增加宁台客运和货运航线、航班;加快南京港的资源整合,积极推进开辟宁台海运航线;加快推进设立金陵海关和综合保税区,建立完善电子口岸,建设更加高效的报关通关体系。
  26、保护知识产权。加强两地专利、商标、著作权及植物新品种权等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交流与合作,逐步建立执法协处机制,依各自规定妥善处理知识产权保护事宜,打击盗版及仿冒,保护驰名商标、地理标志或著名产地名称,强化水果及其他农产品虚伪产地标识(示)的市场监管及查处措施。积极开展知识产权业务交流与合作,推动业务部门人员进行工作会晤、考察参访、经验和技术交流、举办研讨会等;加强对相关企业、代理人及公众的宣导。
  十、加强创业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
  27、大力扶持台籍人员创业。台籍人员申请个体工商业、合伙企业、台资企业登记,不受出资数额限制;对共同出资开办注册资本在10万元以下的科技型、环保节能型有限责任公司,首期出资额达到3万元即可登记;投资设立其他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允许在2年内分期注入资金,首期注入资本放宽到注册资本总额的20%;对工商登记时非主要条件欠缺、同时承诺在一定时间内完善相关事项的初次创业者,工商部门给予指导,并提供便利;在符合法律法规条件、程序和合同约定的情况下,允许创业者将家庭住所、租借房、临时商业用房等作为创业经营场所;允许能有效划分的同一地址登记为多家企业或个体工商户的住所(经营场所)。对台资企业(国家限制行业除外)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的,按照实际招用的人数,在规定的期限内,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对用人单位的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按照其为所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缴纳的养老、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保险费,对单位缴费部分给予全额补贴,个人应缴纳部分仍由个人负担。
  28、积极帮助台籍学生就业。对在南京高校毕业的台湾学生,视同境内高校毕业生,提供相应的公共就业服务。台籍毕业生符合我市事业单位(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公开招聘条件的,可直接报名参加招考;在全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中,可根据工作需要为台籍毕业生单列招聘计划实施招考;必要时也可举办面向台籍毕业生的事业单位专项招考。台籍毕业生进入我市事业单位就业的,享受在编同岗人员同等待遇。
  29、改善台胞社会保障水平。在我市工作的台籍职工,可参加我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享受相应待遇;在我市就读的台湾学生,可参加我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享受同等待遇;开辟就医绿色通道,积极推进在有条件的台资医院试行开展代办台湾健保卡结算业务,为台胞提供更加便捷的医疗服务;制定台胞子女就学管理办法,切实满足台胞子女的入学需求;台湾居民到我市购房与大陆居民享受同等待遇。
  十一、切实维护台湾同胞合法权益
  30、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及其《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进一步提高公共管理水平,积极做好台胞在所有开放领域的投资服务;健全台胞投资权益保障机制,完善工作措施,畅通联系渠道,提高台胞权益保护水平;认真办理台胞投诉案件,化解矛盾纠纷,切实维护台胞合法利益。
  附件:南京市台资企业可参照享受的主要政策目录
  
  
二○一○年九月七日
  

  附件:
  
  
南京市台资企业可参照享受的主要政策目录
  

  1、《南京市推进科技创新,推动产业转型,发展创新型经济的行动计划》(宁委发〔2010〕15号)
  2、《市政府关于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宁政发〔2009〕9号)
  3、《市政府关于积极应对当前经济形势稳定就业局势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宁政发〔2009〕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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