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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农业部
【发文字号】 农科教发[2010]3号
【颁布时间】 2010-09-14
【实施时间】 2010-09-1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1606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农业部关于印发《全国农牧渔业丰收奖奖励办法》的通知(2010修订)

[接上页]
2.在划定的示范区域内带动同产业农户三分之二以上,对推动农业产业化做出突出贡献;
  3.近5年内,获得过县级(含)以上政府、产业(科技)部门或省级以上产业协会表彰奖励;
  4.通过种养技术(品种)的自主改良,实现节本增效,经县级(含)以上有关部门认定具有重要推广价值。
  第九条 农业技术推广合作奖
  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合作团队可入选农业技术推广合作奖:
  (一)连续多年合作开展农业技术推广工作,对农业生产做出显著贡献;
  (二)具有明确的目标任务、长效的合作机制,形成具有重要推广价值的技术推广模式;
  (三)带动基层农技推广能力明显提升,促进产业快速发展。
  
  
第四章 申报条件
第十条 申报农业技术推广成果奖,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近三年内通过有关部门组织验收或评价(鉴定)的推广成果;
  (二)农产品质量符合地方、行业或国家标准;
  (三)具有成果应用证明;
  (四)推广或创新技术中的有关物化新成果必须符合有关规定;
  (五)无重复报奖内容;
  (六)成果无争议;
  (七)知识产权明晰,无纠纷。
  推广项目的核心技术获得植物新品种权、专利等知识产权的,优先申报。
  第十一条 申报农业技术推广贡献奖,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高尚的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过硬的业务素质和服务技能,遵纪守法,得到当地农民群众的广泛认可;
  (二)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人员须具备中专以上学历或取得三级以上农业职业技能鉴定证书,连续从事基层农业技术推广工作15年以上,或连续在乡镇(含区片)站从事农技推广工作10年以上,常年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工作时间在生产一线从事技术推广,近10年来无重大技术事故或连带责任;
  (三)科教单位及地市级以上推广部门人员须连续从事农业技术推广工作10年以上,常年有二分之一以上的工作时间在生产一线从事技术推广,无技术事故或连带责任;
  (四)农业科技示范户须具备初中以上学历,获得有关农民技术培训证书;被当地农业部门连续确定为科技示范户5年以上,生产规模达到当地中等以上,在当地发挥重要农业科技示范带动作用。
  已经获得农业技术推广贡献奖的人员不再申报。
  第十二条 申报农业技术推广合作奖,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两个系统以上的单位在基层紧密合作开展农业技术推广活动;
  (二)合作成果得到当地政府和农民的认可;
  (三)连续合作3年以上。
  
  
第五章 主要完成人和单位
第十三条 农业技术推广成果奖主要完成人
  (一)一、二、三等奖项目主要完成人最多25人;
  (二)主要完成人必须是参加本项目实际工作三分之一以上时间,对项目的设计、技术集成创新、示范推广、技术咨询、培训和开发等方面做出重大贡献者;
  (三)主要完成人中县及县以下基层技术人员比例不得低于70%,乡镇农技人员和农民技术员所占比例不少于总人数的30%;
  (四)主要完成人按照贡献大小排序,填写主要完成人情况表,并由本人签名,所在单位盖章;
  (五)主要完成人不能作为本项目的验收或评价(鉴定)小组成员。
  第十四条 农业技术推广成果奖主要完成单位
  (一)主要完成单位必须是在农业技术推广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并且须具有法人资格;
  (二)主要完成单位最多8个。
  第十五条 农业技术推广合作奖主要完成人和单位
  (一)每个合作单位主要完成人不超过10人,主要完成人总数不超过30人;
  (二)主要合作单位不得少于3个。
  第十六条 凡获得丰收奖个人荣誉证书的人员,均为丰收奖主要完成人。
  行政机关、公务员不得作为丰收奖主要完成单位和主要完成人。
  一个人不得同时作为丰收奖两个以上报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
  
  
第六章 农业技术推广成果奖技术评价和经济效益计算
第十七条 技术评价
  (一)技术评价包含项目验收或成果评价(鉴定)。地方单位牵头完成的成果由所在省级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验收或评价(鉴定);部属单位牵头完成的成果由项目下达单位或农业部科技成果管理部门组织验收或评价(鉴定)。
  (二)技术评价材料包括:项目工作和技术总结、经济效益计算,主要完成人员和主要完成单位情况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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