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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四)若异议方或被异议方对初步处理意见持不同意见,由省级农业厅(委、局)将异议材料报奖励办公室处理;必要时,奖励办公室组织有关专家调查核实情况,或者请异议双方到场答辩,形成处理意见,并将结果告知异议双方,视为异议处理完毕。 第二十九条 非实质性异议由省级农业厅(委、局)、部属单位处理。处理程序: (一)责成被异议方书面答复有关异议内容; (二)协调异议双方意见,必要时可聘请有关专家调查核实情况,形成处理意见; (三)将处理意见及时通知异议双方,并报奖励办公室备案,视为异议处理完毕。 第三十条 异议自评审结果公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未处理完毕的,取消其本次获奖资格;20个工作日以后处理完毕且无异议的,以后可重新申报。 第三十一条 农业部及省级农业厅(委、局)不定期对获奖项目、团队和个人进行检查。如发现有弄虚作假,即撤销其获奖资格,追回奖状、奖励证书,并通报批评。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2001年11月16日农业部发布的《农牧渔业丰收奖奖励办法》(农科教发〔2001〕2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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