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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十八条 经济效益计算 (一)报奖项目经济效益按奖励办公室规定的经济效益计算办法进行。 (二)经济效益计算需要填写主要参数,并注明使用价格,产量数据要注明统计部门和测产验收数据。 第七章 评审机构及职责 第十九条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厅(委、局)牵头,会同农机、畜牧、兽医、农垦和渔业等部门组织成立丰收奖省级评审小组,负责本省丰收奖的申报、初评和推荐等工作。评审小组由农业科研、教学、推广、行政单位专家7~9人组成(其中行政管理人员不超过2人,并兼顾有关行业专家)。评审小组名单报奖励办公室备案。部属单位申报的丰收奖由奖励办公室组织科研、推广和行政单位专家7~9人进行初评。 第二十条 奖励办公室成立专家组负责丰收奖评审工作,提出获奖人选、奖励种类及等级建议,报奖励委员会审核。 第八章 推荐和评审 第二十一条 农业技术推广成果奖初评(一)省级评审小组根据下达的评奖指标和要求,组织开展申报和初评工作,初评结果报送奖励办公室。初评为一、二等奖的不排名次,三等奖的按名次排序。 (二)奖励办公室组织专家对部属单位报送的材料进行初评。初评为一、二等奖的不排名次,三等奖的按名次排序。 (三)申报农业技术推广成果奖须提供以下材料: 1.申报书; 2.主要完成人情况表; 3.项目工作总结、技术总结; 4.成果验收或评价(鉴定)证书; 5.县级以上农业或统计部门成果应用证明(项目实施区域3个县以上的,至少3个县提供证明;3个县以下的,每县提供证明); 6.经济效益报告(含计算过程); 7.项目合同书或计划任务书(或实施方案)。 第二十二条 农业技术推广贡献奖、农业技术推广合作奖推荐 (一)省级评审小组和农业部部属单位根据下达的推荐名额,组织推荐农业技术推广贡献奖候选人、农业技术推广合作奖候选团队。 (二)申报农业技术推广贡献奖须填写推荐表,按评审标准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三)申报农业技术推广合作奖须提供以下材料: 1.申报书; 2.主要完成单位情况表; 3.主要完成人情况表; 4.工作总结; 5.相应的证明材料。 第二十三条 评审 (一)奖励办公室对初评项目和候选人、候选团队进行形式审查。对不符合规定的,要求申报和推荐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补正;逾期不补正或经补正仍不符合要求的,视为撤回。 (二)专家组对经形式审查合格的初评为一、二等奖的项目和候选人、候选团队进行评审,对初评为三等奖的项目进行复核。 (三)评审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评审结果须由到会评审专家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第二十四条 评审结果经奖励委员会审核后由奖励办公室对评审结果进行公示。待异议处理完毕后,报主管部长批准。 第二十五条 农业部对获奖的单位和个人颁发奖状、奖励证书。 第九章 异议处理及获奖成果追踪 第二十六条 丰收奖实行异议制度。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在自评审结果公示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以材料寄出邮戳时间为准)向奖励办公室提出书面异议,同时必须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单位提出异议的,应在异议材料上加盖公章并注明联系方式;个人提出异议的,需写明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签署真实姓名。逾期提出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异议不予受理。奖励等级不属于异议范围。 第二十七条 异议分为实质性异议和非实质性异议。凡因项目内容不实所提的异议为实质性异议;对主要完成人、主要完成单位及其排序的异议为非实质性异议。 第二十八条 实质性异议由奖励办公室负责处理,省级农业厅(委、局)协助调查并提出初步处理意见。处理程序: (一)责成被异议方书面回复有关异议内容,陈述理由,并及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必要时,省级农业厅(委、局)派人调查核实情况; (二)省级农业厅(委、局)根据异议双方提交的材料或者根据调查核实的情况,形成初步处理意见,并通知异议双方,征求双方意见; (三)若异议双方认同初步处理意见,应在异议处理书上签字;省级农业厅(委、局)将处理结果报奖励办公室备案,视为异议处理完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