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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已经2010年8月23日市人民政府第7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11月1日起施行。 市 长 二○一○年九月七日 重庆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对象和条件 第三章 推荐、评审和奖励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奖励在本市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作出突出贡献的个人、组织,调动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推动科学技术进步,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和有关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重庆市科学技术奖(以下简称市科技奖)。 市科技奖包括科技突出贡献奖、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和国际科技合作奖等5个类别。 第三条 市科技奖的推荐、评审、授奖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市科学技术奖励贯彻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负责重庆市科学技术奖励的宏观管理和指导,其组成人选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提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六条 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市科技奖评审的组织工作。 第七条 鼓励社会力量在本市设立面向社会的科学技术奖。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应当在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并报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备案。 社会力量经登记设立的面向社会的科学技术奖,在奖励活动中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章 对象和条件 第八条 科技突出贡献奖授予下列科学技术工作者:(一)在当代科学技术前沿取得重大突破或者在科学技术发展中卓有建树的; (二)在科学技术创新、科技成果转化、利用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和高技术产业化中创造巨大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 第九条 自然科学奖授予在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中阐明自然现象、特征和规律,作出重要科学发现的公民。 前款所称重要科学发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前人尚未发现或者尚未阐明; (二)具有重要科学价值; (三)得到国内外自然科学界公认。 第十条 技术发明奖授予在运用科学技术知识做出产品、工艺、材料及其系统等重要技术发明的公民。 前款所称重要技术发明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前人尚未发明或者尚未公开; (二)具有先进性和创造性; (三)经实施,创造显著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 第十一条 科技进步奖授予在应用推广先进科学技术成果和利用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完成重大科学技术工程、计划、项目和科学技术普及等方面,作出下列重要贡献的公民、组织: (一)在实施技术开发项目中,完成重大科学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创造显著经济效益的; (二)在实施社会公益项目中,长期从事科学技术基础性工作和社会公益性科学技术事业,经过实践检验,创造显著社会效益的; (三)在推广实施已有科技成果中,做出技术创新或者利用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 (四)在实施重大工程项目中,保障工程达到国际先进水平或者国内领先水平的; (五)在决策科学化、管理现代化等软科学研究项目中,研究成果被有关部门用于决策、管理实践成效显著的; (六)科普作品对提高公民科学素养、营造科技创新环境、弘扬科学创新精神等具有明显成效的。 第十二条 国际科技合作奖授予对科学技术事业作出重要贡献的下列外国人或者外国组织: (一)同本市公民或者组织合作研究、开发,取得重大科学技术成果的; (二)向本市公民或者组织传授先进科学技术、培养人才,成效特别显著的; (三)为促进本市与外国的国际科学技术交流与合作,作出重要贡献的。 第十三条 科技突出贡献奖和国际科技合作奖不分等级。 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分为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3个等级;对作出特别重大科学发现或者技术发明的公民,对完成具有特别重大意义的科学技术工程、计划、项目等作出显著贡献的公民、组织,可以授予特等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