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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五十四条 行政复议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等,在送达当事人后10日内应当及时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报送备案: (一)县级政府向市州政府报送备案; (二)市州政府向省政府报送备案; (三)政府部门向本级政府报送备案。 行政复议法律文书报送备案由上级机关的行政复议机构受理。 行政复议机关不按照规定将行政复议法律文书报送备案的,上级机关应责令其改正,并予通报批评。 第五十五条 各级行政机关应当将办理行政复议案件和行政应诉案件的情况,按照国务院及省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关于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案件统计报告制度的规定,严格按照法定时限,如实填写并及时报送案件统计报表。 第五十六条 被申请人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依职权检查、督促、责令其限期履行。 对前款规定情形,申请人、第三人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诉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在接受申诉后7日内责令被申请人限期履行。 被申请人自收到《责令履行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必须履行行政复议决定书,并将结果报告发出责令的机关。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七条 本规定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2003年10月22日发布的《甘肃省人民政府处理行政复议案件程序规定》同时废止。 |